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
魯食安辦發〔2017〕12號
各市食安辦、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攤點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點備案工作。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點,是指無固定門店,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攤點備案應當遵循公開、便民、高效原則。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點備案工作,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承擔城市管理職責的部門(下稱城市管理部門)在劃定食品攤點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等方面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點備案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承擔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等職責。
縣級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負責食品攤點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戶外公共場所食品攤點的無證經營行為。
第五條 食品攤點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制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
(三)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六條 食品攤點從事食品經營,應當攜帶身份證、健康證明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并填寫備案信息表。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派專人負責食品攤點備案工作。對備案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制作、發放《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周將備案信息告知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項目(品種)、經營地點、經營時段、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信息公示卡編號由英文字母TD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設區的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2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碼,4位年份碼,4位順序碼。
第九條 山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式樣。
發放《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費用。相關制作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
《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條 食品攤點的經營項目(品種)發生變化或者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從事食品經營等,應當重新辦理備案。
重新辦理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食品攤點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不同地點從事食品經營的,不需要重新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公示卡編號及備案信息不變。
食品攤點因違法行為應當注銷《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的,由原備案機關依法予以注銷。
備案機關應當自辦理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注銷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攤點納入年度食品抽檢計劃,重點抽檢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消費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抽檢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加強對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城市管理部門發現食品攤點存在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攤點作出行政處罰需要注銷《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報備案機關。
第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攤點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食品攤點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信用檔案信息應當通過網站等對外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點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