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食品安全,前不久,國家食藥總局發布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兩部規章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12個方面:
1、明確一企一證原則:
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生產活動,取得一個生產許可證。(第4條)
2、管理部門權限增加:
可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對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第7條)
3、主體資格擴大: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凡是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都可作為申請人,囊括了個體工商戶這一群體。(第10條)
4、食品類別增加:
由28個類別增加到了31個類別,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第11條)
5、申請許可的范疇擴大: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內。(第14條、15條)
6、許可證有效期增長:
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條)
7、許可證載明事項增多: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與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二維碼等信息。(第28條)
8、許可證擺放強調正本:
食品生產者需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以往并無“正本”要求。(第31條)
9、換證程序有所簡化: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第37條)
10、補辦證書降低要求:
以往企業需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現在可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在其它縣級以上主要媒體刊登遺失公告。(第40條)
11、監督檢查力度更強: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計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第45條)必要時應當依法對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第46條)
12、法律責任更加明晰:
①許可申請人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第51條)②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則撤銷許可,處1~3萬元罰款并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第52條)③食品生產商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出租、倒賣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處1~3萬元罰款。未按規定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責令改正。(第53條)④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者,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1萬元罰款;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元以下罰款。(第54條)⑤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