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許可流程和規范用語
第十三條 辦理許可證審核發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審核、核準、發證。
第十四條 受理人員負責接收申請人提出的許可證申請,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簽署受理意見。
予以受理的,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審查意見”一欄簽署“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建議準予許可”。不予受理的,應當參照予以受理的相關用語反向簽署意見,并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第十五條 審核人對提交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復審,審查合格后,按照管轄原則指派現場核查機關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填寫《現場核查登記表》并簽署核查意見。
受理人員和審核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十六條 核準人對提交核準的全部許可資料進行審核,簽署核準意見。決定準予許可的,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核準意見”一欄簽署“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同意準予許可”。決定不準予許可的,應當參照準予的相關用語反向簽署意見,并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審核人和核準人可為同一人。
第十七條 審核機關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核準等決定的,應當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出具的法律文書應當一式兩份,一份發給申請人,一份由經辦人簽字后由許可機關留存。
第十八條 具體受理、核準流程、辦結時限、文書發放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打證人員按照核準人核準的事項打印許可證正副本,不得修改核準事項。
第二十條 發證人員應當對打印好的許可證正副本與核準的事項進行對照檢查,檢查的重點為許可證內容與核定的內容是否一致等。
許可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明等合法有效證明領取許可證。無合法有效證明的,不得發給許可證。
發證人員在發證時,應當審查領取人的相應通知書及身份證明,核對無誤后發放并簽字。
第二十一條 規定錄入食品流通許可管理系統的許可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第五章 許可書式審查
第二十二條 受理人員應當按照審核權限依法對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書式審查。受理的申請應當屬于食品流通許可的發放范圍。
受理人員應當審查許可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是否規范。
許可證申請、變更、注銷的表格填寫應當全面、工整、準確,不能空項或簡化。其他申請材料應當打印。申請材料需要涂改的,應當在涂改處加蓋刻有“更正人:______更正日期: 年 月 日”的長方更正戳,由申請人簽字并填寫更正日期。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受理人員應當與原件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