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提交網店主頁的展示圖,展示圖上應當標明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等信息公示的具體位置。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提交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的信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