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無店鋪食品經營者
第三十二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指經營者不通過店鋪銷售,由食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郵政、電視、電話、自動售貨機等方式銷售食品,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第三十三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標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范圍,經營方式應當核定為零售。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批發食品的,應當特別說明理由,并提供食品貿易商業態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批發的經營項目與食品貿易商業態相同。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業態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第三十五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店主頁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條件。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消費
者食品標簽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