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食品貿易商
第二十二條 食品貿易商,指主要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業態。
第二十三條 食品貿易商的許可范圍,經營方式原則上核定為批發,經營項目核定為預包裝食品、乳制品。
食品貿易商申請批發散裝食品的,應當特別說明理由,另行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食品貿易商申請零售經營方式的,應當特別說明理由,并提供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業態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零售的經營項目與無店鋪經營者業態相同。
第二十四條 食品貿易商應當有固定、獨立的食品經營活動場所。經營場所內不銷售食品,僅作為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使用。
第二十五條 食品貿易商應當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食品的場所。
第二十六條 食品貿易商應當建立完善的《食品批發企業銷售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食品貿易商提供的設備設施和工具清單中應當列明經營場所內的辦公家具、電腦、展示柜、電話、資料存放設備等。
食品貿易商申請批發散裝食品的,應當提交散裝食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散裝食品為進口食品的,應當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同時提交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措施的書面說明。
食品貿易商應當提供食品貯存場所的有關信息,包括場所地址、面積大小、設備設施。由生產者或供應商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貿易商,申請時應當提交食品貿易商與生產者或供應商關于貯存、運輸協議的復印件。
第六章 食品物流配送
第二十八條 食品物流配送,指從事食品經營的企業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求,經過備貨、分揀、配貨、配裝、配送運輸,將食品大批量集中送達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種經營業態。
從事農業活動、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非食品流通活動的食品物流配送不屬于本規范規定的食品物流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