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食品流通許可行為,保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延續、變更、補辦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相關許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市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并符合本辦法及相關管理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四條 本市按照業態類別實施食品流通許可。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物流配送、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等業態方式從事食品流通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按業態類別實施食品流通許可的具體管理規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具體管理規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三種類別核定。散裝食品中的散裝熟食須特別申報經許可后方可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范圍核定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范圍按照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管轄范圍相一致的原則確定。
第二章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條件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符合登記注冊的有關要求,經營場所應當與營業執照標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二)食品經營場所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三)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在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 25米以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食品經營場所的地面、墻面、頂面應當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的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五)食品經營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六)食品經營場所設有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當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食品經營場所內無食品陳列,僅作為食品銷售管理的場所,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