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復審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質技監局食監〔2013〕77號
各區縣質監局、審查中心及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質量,嚴格準入標準,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局制定了《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復審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2月7日
天津市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復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質量,嚴格準入標準,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1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許可前抽查復審是指: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在依法做出食品生產許可決定前,對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審查合格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企業進行的抽查復審。
抽查復審包括對企業申請許可材料進行抽查復審和對企業生產現場進行抽查復審。
第三條 抽查復審工作由市質監局食品處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質監局食品處重點對審查中心報送的下列材料進行符合性書面審查:
(一)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表》;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報告》;
(四)發證檢驗報告;
(五)其他申請材料。
第五條 對書面審查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終止辦理行政許可。
第六條 市質監局食品處對審查中心報送的合格的換發證企業申請材料,按照不低于當批次申請企業數10%的比例確定企業,安排現場抽查復審。
第七條 確定現場抽查復審企業的原則:
(一)近期在總局、市局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中問題產品檢出率較高的同類企業;
(二)產業集中度相對較高,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企業;
(三)涉及群眾投訴舉報的企業;
(三)涉及群眾投訴舉報的企業;
(四)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需進一步現場核實的企業;
(五)抽查復審中發現問題較多的同類企業;
(六)其他需要現場抽查復審的。
編輯:foodqa
本文導航:
- (1) 第八條 實施對企業生產現場抽查復審的抽查組一般為2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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