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持有現行有效的生產許可證,因各種原因需變更生產許可證的有關內容的。
1 申請人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產品發生變化的(見下表4.3.2.1)
如①遷址;②改(擴)建;③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④增加申證單元;⑤補充審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時; ⑥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重新生產加工的;⑦取證產品的部分內容注銷;⑧企業改制、重組等。
表
(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產品發生變化)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形式 要求 1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份 原件 (1)申請書應從網上填報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的名稱完全一致。 (3)申請書上的產品明細按照表 (4)申請的產品符合表 (5)“企業陳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6)申請書只填寫變更內容,符合填寫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內容填寫完整,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2 食品生產許可證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1)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2)證書復印件上應加蓋申請企業的公章。 3 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1)工商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 (2)如果提供的是負責人營業執照,還需提供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及授權委托文件。 4 生產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意見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1)要求意見明確。 (2)意見應是現行有效的。 5 區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文件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1)環保文件是指當地區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驗收批復和年度環保達標證明(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僅需提供當地區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立項批復)。 (2)證明性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6* 產品執行的企業標準文本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1)經主管部門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2)備案應在有效期內。 7* 北京市市級產業政策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書或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1)證明性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2)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文件; (3)內容明確,有“該產品或企業或建設時點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內容。 8* 原生產許可證殘件或遺失聲明 2份 原件 (1)生產許可證證書損毀的,提供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2)證書遺失的,應當提交在北京市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的遺失聲明。聲明應包括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9* 按變更內容提供證明/說明性材料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注:(1)遷址的提交原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2)同時企業名稱變更的,在提供原營業執照復印件時,還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 (3)同時因政府的規劃,企業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在提供原營業執照復印件時,還須提交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證明。 備注 1、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2、序號上帶有*的,申請人涉及到的須提供。 3、當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申證單元時,提交上述材料份數為2×申證單元數。
表
(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形式 要求 1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份 原件 (1)申請書應從網上填報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的名稱完全一致。 (3)申請書上的產品明細按照表 (4)申請的產品符合表 (5)“企業陳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6)申請書只填寫變更內容,符合填寫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內容填寫完整,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2 食品生產許可證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1)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2)證書復印件上應加蓋申請企業的公章。 3 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1)工商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 (2)如果提供的是負責人營業執照,還需提供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及授權委托文件。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注:企業名稱變更的須提交此證明。 5* 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證明 2份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注:因政府的規劃,企業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須提交此證明。 6* 原生產許可證殘件或遺失聲明 2份 原件 (1)生產許可證書損毀的,提供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2)證書遺失的,應當提交在北京市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的遺失聲明。聲明應包括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備注 1、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2、序號上帶有*的,申請人涉及到的須提供。 3、當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申證單元時,提交上述材料份數為2×申證單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