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食品生產許可證(國家發證)
二、辦理職責
組織企業生產條件核查和產品抽樣,上報企業申證材料。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
4、《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各類發證產品《審查細則》。
四、辦理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
1、取得營業執照,其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3、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4、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并按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
5、具備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加工人員應當身體健康。檢驗人員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并取得檢驗人員上崗資質;
6、具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
(二)企業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公章復印無效);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4、企業代碼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5、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6、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復印件一式三份;
7、生產工藝流程圖復印件一式三份;
8、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業標準文本(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復印件一式三份;
10、已獲得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的,復印件一式三份;
11、《審查細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也可從(www.qhzljd.gov.cn)網站下載表格,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
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出具《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現場核查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核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檢驗機構進行發證前的產品檢驗。
(四)決定
對現場核查合格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的企業,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副本。
六、辦理時限
(一)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期限
1、組織完成專家核查:60日內;
2、組織完成發證前的產品檢驗:15日內(特殊產品除外)。
(二)決定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和產品檢驗期限不計算在內)。
(三)頒發證書期限
對核查和檢驗均合格的申證材料,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審核,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副本。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繳納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財綜字[2007]48號)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以下費用:
1、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對同一企業需申領兩個以上生產許可證的,同一次審查每增發一個生產許可證按規定收費標準的20%收取審查費,由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2、產品檢驗費:按照國家規定的不同產品檢驗費標準,由企業向檢驗機構交付。
八、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門
地 址: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咨詢電話:0971-6161725
十、辦理部門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