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程序
一、提交申請
(一)根據以上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受理部門的劃分,分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凡具有《營業執照》的,必須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申請人按規定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叁份,加蓋公章后連同以下材料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3.有效期內工商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5.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6.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7.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
8.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9.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10.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1.審查細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二、申請受理
(一)受理申請的條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并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受理申請的產品范圍:列入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并公布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且在國內生產和銷售的產品。
(三) 申請受理部門安排專人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等,申請受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 企業在遞交申請資料時,受理部門應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資料接收回執單》。
2.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3.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 申請事項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申請。
(四) 申請受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門要在收到企業申請資料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同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 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部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決定書》。
3.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部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 整個行政許可過程應按要求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辦理流程表》。
三、現場核查
申請受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對企業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一) 組成審查組
現場核查應當由受理機關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對申請企業必備條件進行現場核查,企業應予以配合。
核查組由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組成,核查組成員的知識結構應搭配合理,其中核查組長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的審查員擔任。
根據需要,可以選派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但技術專家不作為核查組成員。
(二) 制定現場核查工作計劃。
核查組應當及時制定現場核查工作計劃表。
1. 核查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被核查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申證單元名稱、核查組成員名單、計劃核查日期及相關要求,F場核查時間一般不超過2天,對申證單元較多企業的核查時間可適當延長。
2. 列入核查計劃的必須是已受理企業。核查計劃一經批準,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如確需變更的,應事先報告申請受理部門同意。沒有列入核查計劃的企業,核查組不得擅自進行核查。
3. 申請受理部門應當于核查前5個工作日將核查計劃通知企業,企業有權對核查員提出回避要求。企業的回避要求應在計劃核查日期2個工作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回避要求合理的應當采納。
(三) 實行督查員制度。
被核查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委派1名督查員參加現場核查。督查員一般由從事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督查員的職責主要是:對核查組和被核查企業在核查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負責維護現場核查秩序,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及時向申請受理部門報告核查情況,對核查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專題報告;督促被核查企業按照核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開展整改,對企業整改情況負責監督。
(四) 實施現場核查。
1. 現場核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組對核查報告的客觀性、公正性、真實性負責,同時要保證核查報告等文書填寫的完整、準確、規范。
2. 核查組依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審查細則和有關規定實施現場核查。核查員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3. 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開首次會議、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召開核查組內部會議、產品抽樣、召開末次會議。核查組不得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4. 核查員根據各自分工范圍,依照核查項目和核查內容,對企業生產條件逐一進行詳細的檢查評價,逐一核對企業申請書的內容,并做好核查記錄。
5. 核查組按照審查通則的要求討論形成核查結論。核查結論必須客觀、公正、真實,現場明確告知企業。觀察員可就核查工作發表意見,但對核查結論無表決權。
6. 核查組負責填寫核查報告等文書,并對企業存在的問題填寫改進表,限期由企業整改。
7. 由被核查企業獨立填寫核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并寄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五) 核查工作報告。
1. 核查組在核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向組織現場核查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核查報告和有關核查記錄,匯報核查工作情況。
2.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四、抽樣
(一) 擬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手續后,方可根據生產許可檢驗的需要組織試產食品 ,并申請生產許可檢驗。
(二) 新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申請生產許可檢驗。
(三) 受理機關接到企業生產許可檢驗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申請企業在封樣后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
五、發證檢驗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要求和標準進行檢驗,并準確、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
發證檢驗內容及要求如下:
(一) 發證檢驗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實施。
(二) 發證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要認真檢查,對有破損、變質、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等情況的樣品拒絕接收,并及時通知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三) 發證檢驗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程序,嚴格檢驗、審核、批準,嚴格三級簽字,保證檢驗數據科學、公正、準確。發證檢驗機構要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審查細則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
(四) 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 發證檢驗備用樣品除特殊情況的,要保存3個月以上,以備抽查復驗。
(六) 發證檢驗機構對檢驗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科學性、及時性負責。
(七) 企業對發證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上一級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復檢的書面答復。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復檢,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
六、許可延續
1.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2. 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
3.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七、變更
(一)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原受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1.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 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3. 生產場所遷址的;
4. 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的;
5.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6. 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7.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3項至第6項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進行核查和檢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二) 企業提出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3. 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八、重新核查和檢驗
(一) 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原許可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
(二) 獲證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省級或者州(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重新核查和檢驗。
九、注銷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注銷手續:
1. 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2. 企業申請注銷的或者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3. 企業依法終止的;
4. 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二) 企業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應當向原受理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3. 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十、材料審核
申請受理部門負責匯總企業申請材料,對核查組提交的現場核查文書及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一) 檢驗結論合格的,許可機關根據檢驗報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
(二) 在未經許可機關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
(三)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
(四) 復檢結論為部分食品品種不合格的,不予確定該類食品的生產許可范圍,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不予載明;禁止出廠銷售該類食品。
(五) 復檢結論為全部食品品種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禁止出廠銷售全部品種的食品。
(六) 已經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持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辦理許可申請手續。
十一、許可決定
對現場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根據職能分工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不予行政決定書。
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核查結果,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此期限內。
十二、公告
國家質檢總局或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負責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其審批的食品生產許可信息,并將信息通報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