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辦事程序
一、項目名稱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二、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生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第五條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三、許可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備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感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材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六)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十)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十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符合各類食品《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
四、實施機關
國家質檢總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五、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向企業所在區縣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下列目錄向質監部門的報件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見附件1)
2.有效期內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三份)
3.有效期內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4.有效期內企業代碼證(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企業除外。復印件,一式三份)
5.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6.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一份)
7.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一份)
8.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業標準文本(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一份)
10.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已獲得的企業提供。復印件,一式三份)
11、審查細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自接受企業提出的申請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三)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四)決定
國家質檢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和核查結論進行審定,做出準予或者不予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六、期限
(一)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期限
1.組織完成現場核查:20日內。
2.組織完成發證前的產品檢驗
封存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7日內。
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任務:15日內(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
(二)決定期限
自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三)頒發證書期限
在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七、收費標準
(一)收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相關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批發證的收費,還應當按照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收費標準:
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