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流程
(一)申請
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持下列材料,向企業所在地區縣質監局(分局)提出申請:
1.《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一式3份,原件);
2.營業執照(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一式3份,復印件并蓋申證單位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一式3份,復印件并蓋申證單位公章);
4.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一式3份,復印件);
5.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的種類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時,應提交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一式3份,復印件);
6.企業生產管理制度清單(一式3份,復印件);
7.產品型式檢驗報告(也可在企業實地核查時提交)(一式3份,復印件);
8.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的內容應包括產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產品使用環境、使用溫度、使用的原輔材料類型等文字、圖示及警示內容(一式3份,復印件);
9.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單位提交)(一式3份,復印件);
10.產品審查細則中規定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二)初審、接收
區縣質監局(分局)自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接收工作。
1.材料接收:對于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區縣質監局(分局)應當接收申請材料。
2.要求補正: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材料報送市質監局
自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區縣質監局(分局)將申請材料送達市質監局。
(四)受理
市質監局自收到區縣質監局(分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制作文書送達申請人。
(五)材料報送審查機構
市質監局受理申請后,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寄(送)審查機構。
(六)實地核查
審查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組織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七)發證檢驗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產品審查細則規定,對企業生產的產品抽樣封樣,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八)審定
審查機構按照規定對《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申請材料、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情況進行審定,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審查中心。
審查中心自收到審查機構上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復核,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九)決定、證書送達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制作《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區縣質監局(分局)應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