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依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四)《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第127號令); (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2010年第81號)。 |
許可條件 |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四)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五)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七)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申請材料 | (一)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掃描);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有關生產工藝文本; (四)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廠房設施、設備布局平面圖(掃描件); (五)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檢驗設備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掃描件及清單電子文檔); (六)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本(有完整電子文檔的,直接上傳;無完整電子文檔的,將紙質文件的封面、目錄及有蓋章的部分頁面掃描上傳,再由審查組核查完畢后帶回1份完整的紙質文件備查); (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生產所執行的食品添加劑標準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申請期滿換證企業須提交原生產許可證證書正副本及附本(產品明細)(原件掃描),到大廳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生產許可證證書的正副本及附本(原件)。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F場核查時請提供所有掃描件的原件。 |
相關表格 | |
項目說明 |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第127號令),從2010年6月1日起,將原由總局實施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調整為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
許可程序 | 本項目需經實地核查、發證檢驗,由區級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組織實地核查,批準發證。 |
許可期限 | (一)法定辦結時限6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33個工作日。 |
許可范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單位和個人。 |
受理單位 |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質監局窗口 |
收費標準 |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申領一個類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取2200元;申領兩個以上類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對每個類別產品分別收取2200元。對同一個類別產品,企業申領兩個以上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按規定收費標準的20%收取審查費,440元。 |
收費依據 | 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綜[2006]69號;財綜[2011]3號。 |
年審或年檢 | 無 |
聯系電話 | 0771-5360200-163 |
聯系地址 | 廣西南寧市星湖路26號 |
備注說明 | 1.掃描件為PDF格式,電子檔為word格式電子文檔。 2.所有材料均需現場紙質件確認。 3.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規定的期限。 4.承諾辦結時限不含技術審查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