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依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2009年6月1日起實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2009年7月20日起實施); (三)《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
許可條件 | 1、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
申請材料 | 1、網上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及申請書; 2、應當持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掃描)、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原件掃描),同時提交《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若是增項的需待現場核查通過后,依據工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包含增項的項目后方能遞交《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 3、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掃描件); 4、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電子文檔或掃描件); 5、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電子文檔或掃描件); 6、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 7、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有完整電子文檔的,直接上傳;無完整電子文檔的,將紙質文件的封面、目錄及有蓋章的部分頁面掃描上傳,再由審查組核查完畢后帶回1份完整的紙質文件備查); 8、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電子版批準稿和加蓋登記備案公章的封面頁掃描件,或原件掃描); 9、變更企業到大廳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生產許可證證書正副本(原件); 10、證書、執照類證明文件均需在領證時出示或交回; 11、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
相關表格 | |
項目說明 | 區局受理、審查的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及嬰幼兒配方乳粉、肉制品、糧食加工品(僅限“其他糧食加工品”)、糖、罐頭、飲料、方便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酒類(含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其他酒等)、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等。 |
許可程序 | 本項目需經實地核查、發證檢驗,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組織實地核查,按規定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申請生產許可檢驗,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批。 |
許可期限 | (一)法定辦結時限:6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38個工作日 |
許可范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產品目錄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
受理單位 | 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質監局窗口 |
收費標準 |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申領一個類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取2200元;申領兩個以上類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對每個類別產品分別收取2200元。對同一個類別產品,企業申領兩個以上產品單元(每類產品包括的產品單元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為準)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按規定收費標準的20%收取審查費,440元。 |
收費依據 | 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綜[2006]69號;財綜[2011]3號。 |
年審或年檢 | 無 |
聯系電話 | 0771-5360200-163 |
聯系地址 | 廣西南寧市星湖路26號 |
備注說明 | 1.掃描件為PDF格式,電子檔為word格式電子文檔。 2.所有材料均需現場紙質件確認。 3.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規定的期限。 4.承諾辦結時限不含技術審查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