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事項: | 食品生產許可證(新申請、換證、擴項、生產場所遷址、生產條件變化) |
事項編碼: | 003591483A15030 |
審批類型: | 行政許可 |
許可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國家質檢總局令令第79號) 《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國質檢監〔2005〕336號)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 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
申請條件: | (1)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
申請材料: |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延續換證的企業,還應提供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擴項、生產場所遷址、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還應提供變更申請表、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5)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6)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7)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 (8)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9)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10)出廠檢驗工作委托具備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的,應提交與檢驗機構簽訂的委托檢驗協議(檢驗機構與申請人間的距離不宜超過20公里;委托時間不少于3年,檢驗項目應涵蓋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和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復印件; (11)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申請資料一式兩份,且應加蓋企業公章(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尚無公章的,申請人應簽字確認)。 |
辦理流程: | 開始->受理->文審->現場核查->資料審查->辦理->審核->審批->決定->制證->結束 |
過程圖釋: | 受理 →現場核查 → 處室審核 → 分管領導審批 → 結束 |
辦理期限: | 25(工作日) |
時限說明: | 承諾時間不包含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現場勘查、補件、上報(轉報)等步驟所需要的時間。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新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973號)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產品質量檢驗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新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973號)進行收費。 |
受理部門: | 省質監局 食品生產監管處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華林路147號17樓 |
受理時間: | 工作日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冬季)/15:00至18:00(夏季) |
聯系方式: | 0591-88016019 |
聯系人: | 巫珊 |
監督投訴: | 0591-87840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