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場所及設施衛生防護指南
本省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場所及其設施的衛生條件和衛生防護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墻壁、地面應當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沖洗的無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墻裙由淺色瓷磚或相當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頂角、墻角和地角呈弧形,內窗臺呈斜坡式或采用無窗臺結構;
四、地面應當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統;
五、供水系統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合理,防止在貯存、生產中產生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七、接觸待加工食品、原料與成品的工具、容器區分標志明顯;
八、生產加工場所和個人生活設施嚴格分開,生產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須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九、生產加工場地、設施和設備不得用于生產加工非食品。
附件2: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略)
附件3: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確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與本作坊的生產加工規模、條件相適應,保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鄭重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
二、內外環境、場所設施、生產條件、從業人員等符合有關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產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不偷工減料、不摻雜使假、不以假充真,生產加工的食品符合有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五、不偽造食品標識,不冒用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不標注虛假生產日期。
六、積極響應地方政府號召,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適時提升改造為食品生產企業。
業主或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證書印制和使用規范
一、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由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證書分為正本、副本(具體式樣、印制格式見附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證書需加蓋發證部門公章,否則無效。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應當載明個體生產者名稱、負責人或業主姓名、生產地址、生產品種、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應采用A4紙,單張克重應不小于120克。為便于證書打印,單張克重建議小于180克。
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由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辦法》的規定,統一編號,統一管理。產品發證順序號自001號開始順序使用,不得重復使用。對因小作坊增項、遷址、名稱變更、期滿延續而換發或因損壞遺失補發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保持不變;對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內容應當與發證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內容一致。
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及其印制格式另附后。
附件5: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辦法
浙質監( )小作坊食許字[ ]第 ** *** 號
產品發證順序號
產品目錄順序號
年代號:如2011
縣(市、區)簡稱:如諸暨市填寫“諸”
關于編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允許生產加工食品目錄的意見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設區的市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編制本地區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為加強對各地目錄編制工作的指導,規范目錄編制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編制目錄應當充分考慮當地食品生產加工行業的實際和傳統地方特色食品的發展需要,以全省“十小”整治和規范過程中“保留規范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品種為基礎,切實把傳統、低風險食品納入目錄范圍。
二、實行目錄管理的食品,應當是已經具有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食品。沒有具體食品安全標準的,鼓勵相關行業制訂地方標準。
三、公布目錄應當包括食品名稱、執行標準和相關的原輔材料及工藝要求,明確與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相關單元食品的區別。其中食品名稱應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規范的要求。
四、全省范圍內禁止將“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列入目錄范圍,不得對生產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個體生產者實施生產許可。
五、目錄應當分批公布,實行動態管理,并在全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對個別食品有特定地域要求的,可以對產地進行必要的限制。
六、設區的市質量監督部門編制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應當征求有關方面和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的意見?h(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及時提出目錄編制的建議
七、對目錄內食品的具體解釋權屬于設區的市質量監督部門。
八、設區的市質量監督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編制本轄區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目錄,應當在公布后五日內報省級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