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產特種食品的企業和白酒生產企業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其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向所在地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企業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見附件1);
2.工商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一式三份(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生產用房合法使用的證明;
4.企業代碼證復印件一式三份(新設立和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企業除外,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6.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復印件,一式三份);
7.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復印件,一式三份);
8.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復印件,一份);
9.企業標準文本(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復印件,一份);
10.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已獲得的企業提供。復印件,一式三份);
11.審查細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審查
1. 受理部門組成核查組,制定現場核查工作計劃,于核查前5日將核查計劃通知企業。
2.受理部門派遣觀察員陪同核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3.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企業對發證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市質量技監局提出復檢申請。市質量技監局應在5日內作出是否復檢的書面答復。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復檢,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
4.受理部門對核查記錄和檢驗報告進行審核,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統一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
(四)決定
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根據職能分工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五)公告
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