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制度
一、責任單位
食品處
二、責任人
食品處實行處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處長主持處
內全面工作,并對處內工作負全面責任,處內其他同志分別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食品生產許可責任人包括批準人、審核人、承辦人(A、B角)、現場審核員等。
三、依 據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五條。
四、申辦條件
1、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五、申報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一式三份);
3、食品衛生許可證(一式三份);
4、企業代碼證(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企業除外。一式三份);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一式三份);
6.企業質量管理文件;
7、企業標準文本(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
8、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已獲得的企業提供。一式三份);
9、審查細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辦理程序
1、申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向所在地的省、市(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
2、受理:主辦人(協辦人)自接受企業提出的申請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通知書;
3、專家核查和產品檢驗:(1)由受理部門派觀察員監督核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核查。(2)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企業對發證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省質監局提出復檢申請。省質監局應在5日內作出是否復檢的書面答復。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復檢,參加復檢的人員在復檢報告上簽字,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3)受理部門對核查記錄和檢驗報告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統一上報省局食品處。(4)現場核查不合格或產品檢驗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由總局或省局食品處處務會議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決定:國家質檢總局或省質監局食品處處務會議對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和核查結果進行審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七、辦理時限
1、受理期限為5日;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組織現場核查;
3、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專家核查和產品檢驗期限不計算在內);
3、在國家質檢總局或省質監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的10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頒發、送達申請人。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審查費一個企業申請一個發證產品單元2200元,同一個企業每增加一個發證產品單元增收20%,即440元。
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69號)
九、責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處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駐省局紀檢組、駐省局監察室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廳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上述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監督檢查
處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政法宣教處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駐省局紀檢組、駐省局監察室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發證程序流程圖
見附件: 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