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門: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處
二、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號)
三、審批類型: 行政許可
四、辦理條件: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6、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7、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9、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二份;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二份(需辦理代碼證的);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
5、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二份;
6、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二份;
7、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業標準文本二份(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提供);
9、已獲得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復印件一式二份;
10、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辦理流程:
1、申請受理(當日)。企業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后,受理部門應當場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需要補正的,當場一次性告知,并出具書面告知文書。
2、編制核查計劃,成立核查組(2日)。辦理部門根據受理情況,制定核查計劃,選取核查組長和核查員,組建核查組,選派觀察員,通知相關人員。每批核查企業數原則上不超過3家。
3、現場核查(3日)。核查組接到核查通知后,應嚴格按照核查工作計劃規定的時間實施現場核查,當場出具現場核查結論,填寫現場核查材料。每家企業核查時間不少于1日。
4、樣品送檢(2日)。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核查組要當場按規定抽取樣品。并要求企業在2日內將樣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檢驗。
5、發證檢驗(5日)。發證檢驗機構自接到企業樣品之日起5日內完成發證檢驗工作(特殊情況除外),并出具檢驗報告。
6、報告送達(2日)。檢驗機構要在2日內將企業的發證檢驗報告送達指定業務部門。
7、材料匯總審核(3日)。辦理部門自接到企業發證檢驗報告之日起3日內,完成許可材料的匯總審核工作,材料符合要求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后,2日內將完整的許可材料報省局備案。
8、材料補正(2日)。在審核企業許可材料時,發現材料有問題的,要通知有關單位在2日內完成補正工作。
9、許可前抽查(3日)。省局接到上報的許可材料后,在3日內組織完成擬發證企業的許可前抽查工作。
10、許可決定(5日)。許可前抽查結束后,省局在2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完成企業的許可編號或者不予許可理由說明并通知有關設區市局。
11、證書發放(3日)。設區市局接省局通知后,在3日內完成許可證書或不予許可文書的制作和送達。
12、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的生產許可工作屬省以下(含省)管理權限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七、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聯系地址 石家莊市中華南大街537號
聯系電話 0311—67568102
郵 編 050091
收費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1006〕69號)標準:生產許可證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的20%。
注:企業名稱變更的、補領證書不收取費用;延續、重新核查和檢驗的申請、增項,同發證收費。
二、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號)
三、審批類型: 行政許可
四、辦理條件: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6、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7、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9、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二份;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二份(需辦理代碼證的);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
5、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二份;
6、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二份;
7、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業標準文本二份(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提供);
9、已獲得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復印件一式二份;
10、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辦理流程:
1、申請受理(當日)。企業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后,受理部門應當場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需要補正的,當場一次性告知,并出具書面告知文書。
2、編制核查計劃,成立核查組(2日)。辦理部門根據受理情況,制定核查計劃,選取核查組長和核查員,組建核查組,選派觀察員,通知相關人員。每批核查企業數原則上不超過3家。
3、現場核查(3日)。核查組接到核查通知后,應嚴格按照核查工作計劃規定的時間實施現場核查,當場出具現場核查結論,填寫現場核查材料。每家企業核查時間不少于1日。
4、樣品送檢(2日)。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核查組要當場按規定抽取樣品。并要求企業在2日內將樣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檢驗。
5、發證檢驗(5日)。發證檢驗機構自接到企業樣品之日起5日內完成發證檢驗工作(特殊情況除外),并出具檢驗報告。
6、報告送達(2日)。檢驗機構要在2日內將企業的發證檢驗報告送達指定業務部門。
7、材料匯總審核(3日)。辦理部門自接到企業發證檢驗報告之日起3日內,完成許可材料的匯總審核工作,材料符合要求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后,2日內將完整的許可材料報省局備案。
8、材料補正(2日)。在審核企業許可材料時,發現材料有問題的,要通知有關單位在2日內完成補正工作。
9、許可前抽查(3日)。省局接到上報的許可材料后,在3日內組織完成擬發證企業的許可前抽查工作。
10、許可決定(5日)。許可前抽查結束后,省局在2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完成企業的許可編號或者不予許可理由說明并通知有關設區市局。
11、證書發放(3日)。設區市局接省局通知后,在3日內完成許可證書或不予許可文書的制作和送達。
12、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的生產許可工作屬省以下(含省)管理權限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七、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聯系地址 石家莊市中華南大街537號
聯系電話 0311—67568102
郵 編 050091
收費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1006〕69號)標準:生產許可證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的20%。
注:企業名稱變更的、補領證書不收取費用;延續、重新核查和檢驗的申請、增項,同發證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