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場所
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非住宅)。企業提交生產許可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自有廠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如該廠房屬共有的,還需提供其他產權人準予使用的證明;
(二)租用廠房的應提供依法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或經公證的租賃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協議中應明確租賃用途為生產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和出租方產權證明;
(三)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須提供企業所在鄉鎮街政府或園區管理部門的證明;
(四)新申證企業(含遷址換證企業)還應提供鄉鎮街或以上政府同意在該場所設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證明。
二、環境、廠房與設施
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企業的工廠設計與設施衛生應符合《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1994)及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產廠房應遠離垃圾場(堆)、排污溝渠、廢品收購站、蚊蟲滋生場所、煤場等污染源100米以上(如為排水渠須提供企業所在區縣水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對納入生產《建筑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產品的新建及改擴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在申請許可前應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環評合格證明材料。
(三)企業應有獨立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生產車間,該車間不得生產其它產品。企業實驗室的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5平方米,微生物實驗室應滿足實驗要求。企業的庫房面積應與其實際生產能力相適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原料庫、成品庫使用面積合計均應大于150平方米。企業須設置與留存樣品儲存條件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留樣區域或留樣室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米。
(四)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車間入口應采用風幕裝置防塵防蠅,且風幕啟動開關與門聯動或保證人員進入車間前風幕先啟動。
采用紫外燈消毒的區域應符合紫外燈高度和照度有效滅菌面積的要求,以每10-15(平方米)配備1只40瓦紫外燈為標準,安裝高度離地1.5-2(米),照射時間不少于30分鐘/次。
采用臭氧發生器等消毒裝置的,其數量與滅菌效果應達到相應的滅菌要求。
(五)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檢驗設備和設施,并具有上述設備和設施的所有權,申請許可時需提供所有權證明材料(發票、供貨合同或固定資產臺賬和產權自我聲明)及清單。
三、企業人員
(一)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企業應配置與生產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人員數量應不少于10人。
企業員工應具有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并與企業簽訂有效期一年以上,經勞動部門正式備案(對尚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應取照后備案)的勞動合同。
(二)企業應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企業領導層中應有1名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工作。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企業檢驗人員配備應與企業的生產規模相適應,檢驗員數量應不少于2名,并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從事檢驗工作十年以上經歷,且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具備相應產品的檢驗能力。
乳制品生產企業的檢驗人員應達到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要求的能力,取得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檢驗人員中有三聚氰胺獨立檢驗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四)企業負責人應參加每年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的集中培訓,主要從業人員要經過每年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集中專業培訓。
(五)企業提交生產許可申請時應提供上述人員資質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企業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現場考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等知識以及檢驗人員的獨立操作能力。
四、原輔材料
(一)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14880)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禁止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14880)和衛生部公告批準的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其他任何物質。
(二)用水企業應能保證持續供水,不使用自來水管網供水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質檢驗證明。
五、質量管理
(一)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企業應提供符合《關于依法規范食品加工企業的指導意見》(國質檢食監聯[2009]470號)規定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進貨臺賬和銷售記錄應當與原始憑證相對應。其中,原輔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必須明確規定按照購進原輔材料生產批號逐一查驗、記錄與購進批次產品相對應的合格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必須明確規定生產該批次產品所使用的所有原輔材料與進貨查驗記錄逐一相對應,保證生產的每個品種產品的生產記錄真實可追溯。
(二)產生廢棄油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廢棄油脂臺賬登記制度,不具備對廢棄油脂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力的企業,應與獲得特許經營許可的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單位簽訂《天津市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協議》。
(三)在生產過程中有調配工藝的,企業應將配料、投料工序設為生產關鍵質量控制點。
(四)乳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完善電子信息記錄系統,規范生產全過程信息記錄,實現生產全過程可追溯。
(五)企業生產許可證屆滿換證現場核查時,應提供三年的生產、檢驗等可追溯質量記錄。
六、檢驗與留樣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按標準規定組織產品出廠檢驗并保存出廠檢驗的留存樣品。
(二)食品生產企業對采購的生鮮乳和乳粉等乳制品原料應索取對應批次的三聚氰胺檢驗報告;對采購的乳粉、食品添加劑等原料要留存樣品。
(三)留存樣品保質期少于兩年的,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兩年的,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留存樣品數量應符合相關標準或審查細則的要求。
(四)申明自行出廠檢驗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每年與有法定檢驗資質的實驗室進行實驗室比對,并保存比對實驗記錄。
七、屆滿換證
食品、食品添加劑獲證企業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逾期未提出換證申請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一律注銷原許可證。
八、許可決定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在申請生產許可或許可證屆滿換證前應達到本意見要求,否則不予許可。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一律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該企業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