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29日,國務院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令第440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80號令,2010年4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30號令修訂
5、《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7號令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3月15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國務院令第344號
7、《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20110年8月5日 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81號公告
8、《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做好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3日 京質監食發[2011]383號。
B、辦理條件:
1、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2、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4、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5、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6、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7、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工藝落后、耗能高、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對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廠生產屬于危險化學品范圍的食品添加劑的企業,還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頒發的批準書。
C、申請要求:
申請人主體條件:
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
D、辦理材料:
詳見: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20110年8月5日 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81號公告
《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做好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3日 京質監食[2011]383號。
E、辦理程序:
一、新辦
1.1申請人向受理窗口提出書面申請
1.1.1 對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窗口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1.2技術機構組織實地核查
1.2.1組織評審組
1.2.1.1實地核查人/日數依企業規模大小和產品復雜程度的不同,評審組由2~3人組成,實地核查時間1~2天。
根據需要,可以選派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但技術專家不作為評審組成員。
1.2.2出具《評審通知書》
1.2.2.1落實評審組,確定實地核查時間,并出具《評審通知書》。
1.2.2.2《評審通知書》應提前天5天告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所在地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1.2.3評審組實地核查
1.2.3.1評審組按《評審通知書》的要求,準時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實地核查的程序和內容包括:
a)評審組組長組織召開預備會議,目的明確分工;
b)評審組組長組織召開首次會議,內容包括審查依據、目的、審查內容、聲明、聽企業匯報等;
c)評審組按分工開展審查;
d)評審組組長組織召開內部會議,匯總審查意見,編寫實地核查記錄;
e)評審組組長組織召開末次會議,通報實地核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f)評審組按抽樣原則進行封樣,告知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發證檢驗機構,發證檢驗機構申請人自選。
1.3實地核查決定
1.3.1技術機構提出實地核查辦理意見
1.3.2實地核查結論決定
1.3.2.1辦理人審查技術機構提交材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1.3.2.2技術機構出具的材料符合要求,辦理人出具《實地核查結果告知書》,并通知受理人。
1.3.2.3工作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8日內。
1.3.3實地核查結果送達。
1.3.3.1受理人通知申請人領取《實地核查結果告知書》。
1.3.3.2工作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
1.4審核發證檢驗報告、編制匯總表
1.4.1技術機構審核發證檢驗報告
1.5決定/報送
1.5.1提出辦理意見
1.5.1.1辦理人審查技術機構提交材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1.5.1.2辦理人根據主體資格、申報材料、程序規定、工作時限,對照許可條件提出辦理意見:
a) 符合許可條件,準予許可;
b) 不符合許可條件,不準予許可。
1.5.2審核
1.5.2.1審核人審核辦理人提出的辦理意見,具體審核內容包括:
a) 辦理時限是否符合要求。
b) 辦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請人是否滿足許可條件。
1.5.3審批
1.5.3.1審批人審批審核人的審核意見,具體審批內容包括:
a) 辦理時限是否符合要求。
b) 辦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請人是否滿足許可條件。
1.5.4出具許可決定或報送總局
1.5.4.1省級核發證書的,出具許可決定。
a) 辦理人制作行政許可決定。
b) 技術機構根據許可決定,制作許可證書。
c) 辦理人將行政許可決定、許可證書送交受理人。
1.5.4.2省級審查總局發證的
1.5.4.2.1報送申報材料
技術機構根據報送材料的要求將申報材料及《待發證企業登記表》或《不合格企業登記表》報送全許辦審查部或全許辦審查中心。
1.5.4.2.2接受總局核發的證書
a) 技術機構回填總局發證的證書內容,并復印證書(1套)(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技術機構應跟蹤許可證檢驗機構是否及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情況,并作記錄,年底匯總情況報產品處)。
1.6送達
1.6.1受理人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許可證書。領取時,使用送達回證,將行政許可決定、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1.6.2受理人將送達回證送交辦理人。
二、變更
2.1申請人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產品發生變化(如遷址等),須進行實地核查、產品抽樣檢驗的同1新辦
2.2增項
2.2.1申請人申請的增項事項,需要補充實地核查和產品抽樣檢驗的
同2.1。
2.3申請人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變更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的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企業名稱變更的)
3) 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證明(因政府的規劃,企業所在地的區域名稱變化的)
4) 變更前后的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證書/個體工商戶證書復印件
5)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6) 需提交的證明性材料(環保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申請時提交的材料)
7)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套
8)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受理決定
9) 備考表。
三、補領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申請書
2) 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證書/個體工商戶證書復印件
3)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 在主要報紙上刊登原證書作廢的申明(許可證書損毀、遺失的)
5)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四、期滿換證
同1新辦。
F、辦理時限:
受理:5個工作日
實地核查:30個工作日
許可決定:60個工作日
證書送達:10個工作日
注:發證檢驗時間不計在時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