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
l 樣品驗收
檢驗單位檢查樣品和取樣單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抽樣、封樣規定》(見附件6)的規定且包裝封條完好,檢查無誤后,填寫抽樣單。
2 檢驗依據和項目
2.1 檢驗依據:按附件2所列標準;
2.2 檢驗項目:按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全項檢驗。
3 檢驗與判定
3.1 檢驗單位按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3.2 檢驗結果的綜合判定原則
因生產許可證抽樣是一次抽樣,因此綜合判定原則是: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均合格則判定為合格。任一個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產品標準中所規定的指標,該檢驗項目為不合格,該樣品即被判為不合格,則判定本次抽樣檢驗為不合格。
3.3 有兩條或兩條以上生產線的應分別抽樣檢驗,只要有一個樣品不合格,則判定本次抽樣檢驗為不合格。
4 檢驗報告及匯總
4.1 檢驗單位負責出具檢驗報告一式四份,一份寄受檢企業,二份交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化工產品審查部。企業對檢驗報告有異議時,應于收到報告之日(以郵戳為準)起15日內向檢驗單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檢驗單位負責填寫檢驗結果匯總表,上報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化工產品審查部。
5 檢驗完畢剩余樣品的處理
5.1 對于貴重樣品,企業應在送樣時向檢驗單位聲明是否要求檢驗單位在檢驗結束后將剩余樣品寄還企業,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