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天津市食品生產
許可審查條件的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水平、切實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食品生產許可、加強本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在執行國家《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和有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基礎上,本著加強量化要求的原則,制定本意見。
一、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具備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非住宅),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和產權人準予企業使用的證明;
(二)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三)租用經營房的應遞交房屋租賃協議(三年以上)及出租方產權證明;
(四)除上述以外情況,須提供企業所在鄉鎮街政府的證明材料。
食品生產企業應離垃圾場(堆)、排污溝渠、廢品收購站、蚊蟲滋生場所、煤場等污染源100米以上。
食品生產企業的庫房面積應與企業實際生產能力相適應,原料庫、成品庫使用面積合計應大于150平米。食品生產企業實驗室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5平方米。
二、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員工數量應不少于10人(有明確要求的除外),其中80%以上的員工應具有初中以上學歷,企業要與員工簽有正式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且經過勞動部門備案)。企業員工應具有有效身體健康證明。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10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項目相關實際工作經驗的(應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學歷或職稱條件可適度放寬。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其中乳制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檢驗技術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掌握乳制品生產、檢驗的專業知識;檢驗人員應達到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要求的能力,獲得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檢驗人員中有三聚氰胺獨立檢驗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對企業實施現場核查時,要考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并對企業檢驗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進行考核。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檢驗設備或設施的所有權,并提供證明材料及清單。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車間應有高度1.5米以上的白瓷磚等堅固、防潮、耐腐材料的墻裙。
用紫外燈消毒的區域應符合紫外燈高度和照度有效滅菌面積的要求,以每10-15平方米配備1只40瓦紫外燈為配備標準,安裝高度離地1.5-2米,照射時間不少于30分鐘/次。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車間入口應采用風幕裝置防塵防蠅。
四、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提供完整的質量安全管理文件,文件應涵蓋質量安全相關管理制度。
食品生產企業采購原輔材料應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按購進產品生產批號索票并索要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保證原始臺帳真實可追溯(企業對購入的生鮮乳和乳粉等乳制品原料需索要相對應批次的三聚氰胺檢驗報告,并批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企業對采購的含乳原料、食品添加劑原料要留存備樣(備樣留存時間應不短于原料的保質期),留存數量應滿足檢測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部公告批準的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其他物質。企業要將配料工序設為生產關鍵控制點。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換證現場審核時,企業應提供近兩年的各種生產可追溯記錄。
食品生產企業應具備和積極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動態監管系統》等電子軟件管理手段,開展并實現對生產全過程質量信息記錄,促進企業生產可追溯。
五、食品生產企業應按標準規定組織產品出廠檢驗并保存出廠檢驗的留存樣品,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留存樣品應為最小銷售單元或符合相關審查細則的要求。
企業須設置與留存樣品儲存條件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留樣區域或留樣間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申明自行出廠檢驗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規定落實每年進行實驗室測量比對,建立并保存比對記錄。
六、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已獲證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換證前應達到本意見要求,否則將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