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修改單的通知》(2009年1月14日國質檢食監函〔2009〕19號)
《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飲料產品是指經過定量包裝的,供直接飲用或用水沖調飲用的,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0.5%的制品,不包括飲用藥品。包括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和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特殊用途飲料類、咖啡飲料類、植物飲料類(非果蔬類的)、風味飲料類及其他飲料類。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飲料產品共分為7個申證單元,即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產品名稱、申證單元及產品品種,如:飲料[瓶(桶)裝飲用水類(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其他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601。
其他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飲料類產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單元未包括的其他類型軟飲料產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飲料類、咖啡飲料類、植物飲料類(非果蔬類的)、風味飲料類等。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點
(一)其他飲料類的生產工藝。
水處理→水 輔料
↓ ↓
植物的水提取物(或其他濃縮液、粉等)→調配(或不調配)→過濾(或不過濾)→殺菌灌裝(灌裝殺菌)→封蓋→檢驗→成品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的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
(二)生產的關鍵控制點及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生產的關鍵控制點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配料和灌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水處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產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殺菌工序的控制;瓶及蓋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2. 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水處理工序、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原料質量及配料控制等環節易造成特征性含量指標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對于生產飲料產品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應采用非手動式開關)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灌裝及封蓋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清潔作業區對于熱灌裝工藝的應為10萬級以上清潔廠房;后殺菌和無菌灌裝工藝,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小時以上。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水處理設備;2. 配料設施;3. 過濾器(需過濾的產品);4. 殺菌設備;5.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6.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7.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
應根據實際的生產工藝配備生產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相關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所用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如使用的原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獲證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其他類飲料生產企業應當具有下列出廠檢驗設備:(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殺菌鍋;(三)培養箱;(四)干燥箱;(五)顯微鏡;(六)分析天平(0.1mg);(七)計量容器;(八)酸度計(需檢pH項目);(九)相應檢驗特征性指標的設備 (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
注:不同的產品,出廠檢驗設備應根據實際出廠檢驗項目來確定。
七、檢驗項目
其他類飲料發證檢驗、定期監督檢驗和企業出廠檢驗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進行2次檢驗。表中帶★的項目為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飲料微生物指標檢驗項目。
其他類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要求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特征性含量指標
|
√
|
√
|
√
|
適用特殊用途飲料
|
4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有此要求的
|
5
|
防腐劑(苯甲酸、山梨酸)
|
√
|
√
|
*
|
|
6
|
甜味劑(糖精鈉、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鉀)
|
√
|
√
|
*
|
|
7
|
合成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8
|
總酸
|
√
|
√
|
√
|
有此要求的
|
9
|
pH值
|
√
|
√
|
√
|
有此要求的
|
10
|
蛋白質
|
√
|
√
|
√
|
有此要求的
|
11
|
總砷
|
√
|
√
|
*
|
|
12
|
鉛
|
√
|
√
|
*
|
|
13
|
銅
|
√
|
√
|
*
|
可可類飲料除外
|
14
|
菌落總數
|
√
|
√
|
√
|
|
15
|
大腸菌群
|
√
|
√
|
√
|
|
16
|
致病菌
|
√
|
√
|
*
|
|
17
|
霉菌
|
√
|
√
|
*
|
|
18
|
酵母
|
√
|
√
|
*
|
|
19
|
★商業無菌
|
√
|
√
|
√
|
|
20
|
標簽
|
√
|
√
|
||
21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的其他項目
|
√
|
√
|
*
|
八、抽樣方法
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抽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用樣品和備用樣品。所抽品種應為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將所抽樣品分成兩份送檢驗機構,分別用于檢驗和復查。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后送檢驗機構。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生產其他類飲料的企業應制定企業標準,各項指標應符合附表規定的技術要求。如企業標準與附表技術要求不符,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按附表要求進行檢驗和判定。
附表: 其他類飲料質量檢驗技術要求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技術要求
|
檢測方法
|
備注
|
1
|
感官
|
應具有該類產品應有的色澤、滋味和組織形態,不得有異味。同時還應符合該產品的企業執行標準
|
目測、嘗味,企業執行標準規定的方法
|
|
2
|
凈含量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值
|
各類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檢測方法
|
|
3
|
特征性含量指標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值
|
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檢測方法
|
適用特殊用途飲料
|
4
|
可溶性固形物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值
|
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檢測方法
|
|
5
|
防腐劑(苯甲酸、山梨酸)
|
GB 2760
|
GB/T5009.29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6
|
甜味劑(糖精鈉、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鉀)
|
GB2760
|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7
|
合成著色劑
|
GB2760
|
GB/T5009.35
|
根據色澤選擇測定
|
8
|
總酸
|
企業執行標準
|
GB/T12456
|
有此要求的
|
9
|
蛋白質
|
企業執行標準
|
GB/T5009.5
|
有此要求的
|
10
|
著色劑
|
GB 2760
|
GB/T5009.35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11
|
總砷
|
≤0.2
|
GB/T5009.11
|
|
12
|
鉛
|
≤0.05
|
GB/T5009.12
|
以乳、果蔬等為原料
|
≤0.3
|
以茶、植物葉等為原料
|
|||
13
|
銅
|
≤5.0
|
GB/T5009.13
|
|
14
|
菌落總數
|
≤1000
|
GB/T4789.2
|
以乳制品等為原料
|
≤100
|
其他原料
|
|||
15
|
大腸菌群
|
≤6
|
GB/T4789.3
|
以乳制品等為原料
|
≤3
|
其他原料
|
|||
16
|
致病菌
|
不得檢出
|
GB/T4789.4 GB/T4789.5 GB/T4789.10
|
|
17
|
霉菌
|
≤10
|
GB/T4789.15
|
|
18
|
酵母
|
≤10
|
GB/T4789.15
|
|
19
|
商業無菌
|
商業無菌
|
GB/T4789.26
|
以罐頭工藝加工的產品
|
20
|
標簽
|
GB7718
|
/
|
|
21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的其他項目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值
|
企業執行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