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茶葉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國質檢食監函〔2006〕462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茶葉產品包括所有以茶樹鮮葉為原料加工制作的綠茶、紅茶、烏龍茶、黃茶、白茶、黑茶,及經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緊壓茶共9類產品,包括邊銷茶。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種代用茶不在發證范圍。
茶葉的申證單元為2個,茶葉、邊銷茶。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單元名稱及產品品種,即茶葉(綠茶、紅茶、烏龍茶、黃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緊壓茶),邊銷茶(黑磚茶、花磚茶、茯磚茶、康磚茶、金尖茶、青磚茶、米磚茶等);茶葉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
邊銷茶生產許可證的審查按《邊銷茶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進行。
茶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1401。
邊銷茶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邊銷茶產品包括所有以茶葉為原料,經過蒸壓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銷售的茶葉產品。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茶葉原料-篩切拼堆-(渥堆)-蒸壓成型-干燥-邊銷茶(緊壓茶)
(二)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茶葉原料:加工原料的鮮葉在生長過程中易被有害有毒物質污染,造成茶葉產品農藥殘留量及重金屬含量超標;修剪葉落地攤放,易使原料夾雜物增加,造成非茶類夾雜物、總灰分及重金屬含量超標;原料選擇不當或過份粗老,易造成氟含量過高。
2. 加工過程:廠房設施及加工設備簡陋直接影響產品的質量安全和品質;管理不當或衛生條件差易造成非茶類夾雜物、總灰分及茶梗超標。
3. 倉儲、運輸過程:易受設備、包裝物、場所和人員行為的污染;通風不暢會影響產品品質和衛生狀況。
(三)關鍵控制環節。
原料、加工管理、倉儲。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 生產場所應離開垃圾場、畜牧場、醫院、糞池50米以上,離開經常噴施農藥的農田100米以上,遠離排放“三廢”的工業企業。生產場所內不得有家禽等其他動物
2. 加工車間面積應不少于設備占地面積的10倍。地面應硬實、平整、光潔(至少應為水泥地面),墻面無污垢。加工和包裝場所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一次。
3. 鍋爐間應單獨設置,蒸汽管道設置應合理。應有單獨存放燃料的場所,有防止燃煤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
4. 應有足夠的原料、輔料、半成品和成品倉庫。原料、輔料、半成品和成品應分開放置,不得混放。茶葉倉庫應清潔、干燥、無異氣味,不得堆放其它物品。茶葉倉庫內應有通風、消防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邊銷茶(緊壓茶)生產必須具備篩分、鍋爐、壓制、干燥設備或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GB/T 9833.1《緊壓茶 花磚茶》,GB/T 9833.2《緊壓茶 黑磚茶》,GB/T 9833.3《緊壓茶 茯磚茶》,GB/T 9833.4《緊壓茶 康磚茶》,GB/T 9833.5《緊壓茶 沱茶》,GB/T 9833.6《緊壓茶 緊茶》,GB/T 9833.7《緊壓茶 金尖茶》,GB/T 9833.8《緊壓茶 米磚茶》,GB/T 9833.9《緊壓茶 青磚茶》,GB 19965《磚茶氟含量》;相關地方標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一)茶葉原料必須符合正常的品質特征,無異味、無異嗅、無霉變;不著色,無任何添加劑,無非茶類夾雜物;符合相關茶葉標準要求。
(二)包裝材料應干燥、清潔、無毒、無害、無異味,不影響茶葉品質。符合相關包裝材料衛生要求的規定。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1. 感官品質檢驗:應有獨立的審評場所,其基本設施和環境條件應符合GB/T18797-2002《茶葉感官審評室基本條件》相關規定。審評用具(干評臺;濕評臺;評茶盤;審評杯碗;湯匙;葉底盤;稱茶器;計時器等),應符合SB/T10157-1993《茶葉感官審評方法》相關規定。
2. 水分檢驗:應有分析天平(精度1/1000g以上)、鼓風電熱恒溫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測定儀。
3. 總灰分檢驗:應有分析天平(精度1/1000g以上)、高溫電爐(溫控:525±25℃)、瓷質坩堝、干燥器等,
4. 凈含量檢驗:應有符合相關要求并經過計量鑒定的天平或秤。
5. 茶梗、非茶類夾雜物:應有符合相應要求的天平或秤。
七、檢驗項目
邊銷茶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對各類各品種的主導產品帶“*”號標記的出廠檢驗項目,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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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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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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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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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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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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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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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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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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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包裝產品按GB7718的規定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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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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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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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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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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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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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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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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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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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總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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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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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水浸出物
|
√
|
*
|
||
7
|
茶梗
|
√
|
√
|
√
|
|
8
|
非茶類夾雜物
|
√
|
√
|
√
|
|
9
|
鉛
|
√
|
√
|
*
|
|
10
|
稀土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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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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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六六六總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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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滴滴涕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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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3
|
順式氰戊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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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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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氟氰戊菊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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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氯氰菊酯
|
√
|
√
|
*
|
|
16
|
溴氰菊酯
|
√
|
√
|
*
|
|
17
|
氯菊酯
|
√
|
√
|
*
|
|
18
|
乙酰甲胺磷
|
√
|
√
|
*
|
|
19
|
殺螟硫磷
|
√
|
√
|
*
|
|
20
|
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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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執行標準規定的其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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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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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生產量較大的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包裝、同一批次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50kg,抽樣數量為4kg(不少于2個包裝),分為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經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樣品應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和被抽樣人員簽字、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1. 邊銷茶產品不允許分裝。
2. 在對邊銷茶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條件審查時,應當有地方民族工作管理部門和邊銷茶工作管理部門的人員共同參與。
3. 承擔茶葉感官品質檢驗的人員,必須經統一的培訓,取得國家特有工種“評茶員”的職業資格后,才能從事相應的檢驗工作。
4. 邊銷茶產品必須預包裝出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