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了做好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1.2 本通則適用于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統一管理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工作。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是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2.3 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審查機構負責組織或配合組織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業生產許可實地核查、審查人員培訓、匯總審查上報材料等工作。具體承擔單位另文發布。
2.4 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負責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強制檢驗、與企業的檢驗能力比對及相應的質量安全評價工作。具體承擔單位另文發布。
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2.6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3 生產許可程序
3.1 申請與受理
3.1.1 申請生產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3.1.1.1 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所申請生產或加工的產品;
3.1.1.2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1.1.3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具體要求見審查細則);
3.1.1.4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3.1.1.6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具體要求見審查細則);
3.1.1.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具體要求見審查細則);
3.1.1.8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3.1.2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除特別規定外,均為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存一份,審查機構存一份,審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書》(附件1);
3.1.2.2 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3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4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5 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附件2);
3.1.2.6 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的種類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時,應提交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3.1.2.7 企業生產管理制度清單;
3.1.2.8 產品型式檢驗報告(也可在企業實地核查時提交);
3.1.2.9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的內容應包括產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產品使用環境、使用溫度、使用的原輔材料類型等文字、圖示及警示內容;
3.1.2.10 產品審查細則中規定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3.1.3 申請受理
3.1.3.1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過補正達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并于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未告知企業的,視為受理申請。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1.3.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寄(送)審查機構。
3.2 試生產
3.2.1 申請企業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對申請取證的產品組織小批量試生產;
3.2.2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相應的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批批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在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3.2.3 國家質檢總局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試生產。
3.3 實地核查
3.3.1 審查機構應當于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寄(送)的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組織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3.3.2 審查組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其中,必須包括熟悉相關產品生產、檢驗的專業人員。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派觀察員參加。審查機構應當填寫《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附件3),在實地核查前5日內通知企業。企業應當配合審查人員的工作;
3.3.3 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審查組如實填寫《企業實地核查記錄》(附件4),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上簽字認可。企業實地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具體核查內容見審查細則;
3.3.4審查組應當在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后3日內向審查機構提交《企業實地核查報告》(附件5);
3.3.5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向企業發出《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附件6),同時告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3.3.6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審查機構應當終止企業審查工作。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3.4.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對企業生產的產品抽樣封樣,填寫《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附件7),告知企業所有承擔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送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4.2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送達的樣品后,應當按照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完成檢驗工作,并向審查機構和企業出具《檢驗報告》(附件8);
3.4.3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審查機構應當終止企業審查工作。
3.5 審定與發證
3.5.1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復核;
3.5.2 審查機構根據每家企業所有上報材料的復核結果填寫《審查意見書》(附件9);。
3.5.3 審查機構將同批企業材料匯總復核的結果填寫《審查報告書》(附件10)。審查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報告書》、《審查意見書》、《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檢驗報告》各一份報送審查中心;
審查機構應當將企業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原始材料存檔備查,保存期限為3年;
3.5.4審查中心自收到審查機構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復核,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生產的決定,準予生產的,應當自做出準予生產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不準予生產的,應當自做出不準予生產決定之日起10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5.5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錄。
4 生產許可證書
4.1《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4.2《生產許可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4.3《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提出生產許可申請。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的,其申請、審批程序按照本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4.4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擬增加產品單元、產品規格或者產品升級的,擬增加部分的產品的生產許可按照本通則和審查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4.5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另文公布實地核查補充要求、產品質量檢驗以及證書變更要求等規定。
4.6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本通則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
4.7 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遺失或者毀損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
4.7.1申請變更或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填寫《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件11)或《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件12)。申請變更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申請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7.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應當按照本通則3.1.3.1的規定執行。
4.7.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對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查結果填寫《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附件13),并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和《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上報審查中心,并抄報相關產品審查機構。
4.7.4 審查中心自收到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符合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準予變更或補領,頒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規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附件14)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4.8 《生產許可證書》的注銷
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不再從事該產品生產的,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審查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注銷企業名錄。
5 標志和編號
5.1 生產許可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
QS標志由企業自行加印,具體要求見審查細則。QS標志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5.2 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QS ** ***** *****。QS表示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12位阿拉伯數字的前2位為受理省局編號,中間5位為產品編號,后5位為企業序號。
生產許可證編號由企業自行加印(貼)在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或產品上。
5.3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許可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加印(貼)QS標志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5.4 對注銷生產許可證證書的企業,其編號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再次使用。
6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6.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簡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
6.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申請。
6.3 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企業審查和審批程序按照本通則有關規定執行。
6.4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理。
6.5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新增所屬單位申請生產許可且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按本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審查合格后,將集團公司原《生產許可證書》收回,換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生產許可有效期不變。
6.6 具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或產品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6.7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或產品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6.8 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QS標志的標注辦法根據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6.9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和標志。
7 監督檢查
7.1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產品未經出廠檢驗或者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7.2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對審查細則中規定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企業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定期自行檢驗,并每年與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比對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比對報告》;企業不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應當每3個月送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報告》。
7.3企業自獲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自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7.3.1 獲證產品生產以及生產條件的保持情況;
7.3.2 獲證產品出廠檢驗檢驗記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記錄以及檢驗比對情況(應同時提交出廠檢驗報告、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報告和檢驗比對報告);
7.3.3 《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7.3.4 國家監督抽查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7.3.5 其他相關情況。
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7.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企業自查報告和相關檢驗記錄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企業《生產許可證書》副本中簽署年審合格意見。未提交自查報告或提交的自查報告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企業在2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進行處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審查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撤回《生產許可證書》企業名錄。
7.5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的自查報告抽查并進行實地核查時,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
7.6企業在抽查、監督檢查或其質量有被投訴時產品檢驗有不合格項目,在以上情形發生后的本年度內,企業必須到有資質的省級或省級以上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至少3次連續檢驗,且應檢驗合格。檢驗項目限于不合格項目。
8 違法處理
獲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組織生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執法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生產的行為,將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9 收費
9.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及財政、價格部門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9.2 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9.3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4 公告費:每家企業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5 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9.6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向檢驗機構交付。
9.7 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時,按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執行。
10 工作人員守則
10.1 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服務經濟建設大局。
10.2 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0.3 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
10.4恪盡職守,有計劃、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
10.5認真學習、努力實踐,不斷提高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業務素質。
10.6廉潔正直,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不刁難企業、妨礙企業的正常經營;不借辦事之機,吃、拿、卡、要、報。
10.7 精神飽滿、熱情服務、謙虛謹慎、文明待人,不推諉、扯皮、拖沓、應付,樹立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良好的形象。
10.8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
11 對許可工作的監督
從事企業實地核查的審查員、從事生產許可產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開展工作,或向企業索賄受賄、刁難企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舉報。
12 附則
12.1 本通則下列術語的含義:
12.1.1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飲用的經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經加工的物質,包括飲料、口香糖和已經添加、殘留于食品中的物質,但不包括只作為藥品使用的物質。
12.1.2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12.1.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塑料、紙、金屬、竹木、搪瓷、陶瓷、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12.1.4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復合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12.1.5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指產品審查細則中具體規定的,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后在每年的監督檢查中應重點監控的檢驗項目。
12.2本通則自2006年7月18日起實施。
12.2本通則自2006年7月18日起實施。
12.3本通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