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關于印發糕點等7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
(2006年8月25 日國質檢食監〔2006〕365號)
新增2個申證單元《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來自《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關于發布花粉及鋒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修改單的通知》(2009年8月31日國質檢食監函588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蜂產品包括蜂蜜和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與自身分泌物結合后,經過充分釀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質(原料蜜),經過濾、脫水(根據需要)、灌裝加工而成的產品;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蜂王漿(別名:蜂皇漿)指工蜂舌腺和上腭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飼喂蜂王的漿狀物質,經過濾、加工制作而成的蜂王漿及蜂王漿凍干品產品。
蜂產品的申證單元為2個: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品種,分裝企業還應單獨注明分裝。蜂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6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蜂蜜。
原料蜂蜜-融蜜-粗濾-精濾-真空脫水(根據需要)-過濾-灌裝-裝箱
分裝生產流程:成品蜜-融蜜(根據需要)-灌裝-裝箱
2.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
(1)蜂王漿:原料蜂王漿-解凍-過濾-包裝-冷藏
分裝生產流程:成品蜂王漿-解凍-包裝
(2)蜂王漿凍干品:原料蜂王漿-解凍-過濾-真空冷凍干燥-粉碎-成型-包裝
分裝生產流程:成品-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原材料的質量控制。
2. 過濾過程控制。
3. 蜂王漿貯存和運輸過程溫度控制。
4. 灌裝(包裝)過程的衛生控制。
5. 蜂王漿凍干品加工過程溫度、濕度控制。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蜂蜜中藥殘、農殘超標。
2. 蜂蜜淀粉酶值和羥甲基糠醛不符合標準要求。
3. 蜂蜜、蜂王漿摻假。
4. 蜂王漿中10-羥基-2-癸烯酸不符合標準要求。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蜂產品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原輔料倉庫、加工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工藝要求。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
1. 灌裝車間應相對密封,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
2. 車間內地面及墻壁做到能夠沖洗并保持清潔,分別設有獨立的投料間和灌裝間。
3. 在加工過程中,蜂王漿應在室溫下(25℃以下)解凍,從解凍到完成加工不得超過24小時。原料、成品應在-18℃以下冷藏(不包括常溫保存的產品)。
4. 蜂王漿凍干品生產環境的潔凈度和溫濕度(相對濕度在45%以下,儲存溫度在20℃以下)應滿足工藝要求。
(二)必備生產設備。
1. 蜂蜜。
周轉桶、原料罐、過濾設施、真空濃縮設備(根據需要)、成品罐、容器清洗消毒設施、灌裝設施。
分裝企業應具備周轉桶、原料罐、容器清洗消毒設施、灌裝設施。
2.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
蜂王漿:冷藏保鮮庫或其它相應的儲存設施(-18℃以下)、過濾設備、冷藏運輸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設施、灌裝設施、溫濕度控制設備、包裝設備。
分裝企業應具有溫濕度控制設備和包裝設備。
蜂王漿凍干品:冷藏保鮮庫或其它相應的儲存設施(-18℃以下)、過濾設備、冷藏運輸工具、真空冷凍干燥設備、粉碎設備、成型設備、空氣凈化設備及溫濕度控制設備、包裝設備。
分裝企業應具有空氣凈化設備及溫濕度控制設備、包裝設備。
注:與蜂蜜直接接觸的設備為不銹鋼制成,加工前后應清洗消毒并有記錄。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8796-2005 《蜂蜜》、GB 14963-2003 《蜂蜜衛生標準》、GB/T 9697-2002《蜂王漿》、GB 19330-2003《原產地域產品 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的蜂蜜及蜂王漿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不得含有蜜源植物的有毒物質。
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蜂蜜: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分光光度計、恒溫水浴鍋、阿貝折射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微生物培養箱、滅菌鍋、生物顯微鏡、干燥箱。
(二)蜂王漿:天平(0.1g)、分析天平(0.1mg)、減壓干燥箱、液相或氣相色譜儀。
七、檢驗項目
蜂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對各類各品種的主導產品帶“*”號標記的出廠檢驗項目,企業應每年檢驗2次。
蜂蜜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水分
|
√
|
√
|
√
|
|
3
|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
|
√
|
√
|
*
|
|
4
|
蔗糖
|
√
|
√
|
√
|
|
5
|
灰分
|
√
|
√
|
*
|
|
6
|
羥甲基糠醛
|
√
|
√
|
√
|
|
7
|
酸度
|
√
|
√
|
*
|
|
8
|
淀粉酶活性
|
√
|
√
|
√
|
|
9
|
鉛
|
√
|
√
|
*
|
|
10
|
鋅
|
√
|
√
|
*
|
|
11
|
四環素族抗生素殘留量
|
√
|
√
|
*
|
|
12
|
菌落總數
|
√
|
√
|
√
|
|
13
|
大腸菌群
|
√
|
√
|
√
|
|
14
|
致病菌
|
√
|
√
|
*
|
|
15
|
霉菌
|
√
|
√
|
*
|
|
16
|
標簽
|
√
|
√
|
||
17
|
凈含量
|
√
|
√
|
√
|
大桶裝產品可不檢此項
|
蜂王漿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水分
|
√
|
√
|
√
|
|
3
|
10-羥基-2-癸烯酸
|
√
|
√
|
√
|
|
4
|
蛋白質
|
√
|
√
|
*
|
|
5
|
灰分
|
√
|
√
|
*
|
|
6
|
酸度
|
√
|
√
|
*
|
|
7
|
總糖
|
√
|
√
|
*
|
|
8
|
淀粉
|
√
|
√
|
*
|
|
9
|
標簽
|
√
|
√
|
||
10
|
凈含量
|
√
|
√
|
√
|
八 、抽樣方式
根據企業所申報的發證產品品種,在企業成品庫內按照每個申證單元隨機抽取1種品種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蜂蜜不得少于100kg;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品)不得少于10kg。抽樣數量:蜂蜜隨機抽取2kg (不少于8個最小包裝);蜂王漿隨機抽取1kg,蜂王漿凍干品為0.5 kg(不少于6個最小包裝), 樣品平均分成兩份,一份檢驗,一份備查。
如果生產企業只生產大包裝產品,核查組應在成品庫中隨機抽取4件,抽樣數量: 蜂蜜不少于2 kg; 蜂王漿不少于1 kg; 蜂王漿凍干品不少于0.5 kg。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包裝鋼桶應符合GH/T1015《蜂蜜包裝鋼桶》要求,塑料包裝桶應符合相應食品包裝標準要求。不得使用鍍鋅桶或盛裝過農藥、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產品的包裝容器。
(二)盛裝蜂王漿的容器應用清水刷洗干凈,并用75%食用酒精(或其它方法)消毒。
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本細則是對蜂產品生產許可證細則的補充,在原細則的基礎上增加了兩個申證單元:蜂花粉和蜂產品制品。
蜂花粉指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藥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內花粉細胞而形成團粒狀物(原料蜂花粉)經干燥、去雜、消毒滅菌加工制作而成的蜂花粉;蜂產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粉)、蜂花粉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粉)、蜂花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質(如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經科學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產品基本特性的產品。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品種,即蜂產品[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分裝企業還應單獨注明分裝。蜂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6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蜂花粉。
原料蜂花粉-干燥-去雜-消毒滅菌-破壁(根據需要)-包裝
分裝企業生產流程:成品蜂花粉-包裝
2. 蜂產品制品。
混合
|
成型
|
包裝
|
粉碎或液化(根據需要)
|
食品添加劑
營養強化劑
植物提取物
其他食品
|
過濾 滅菌
稀釋 過濾
去雜、滅菌、破壁或提取(根據需要)
|
蜂蜜
蜂王漿
蜂花粉
|
(根據工藝需要)
分裝企業生產流程:成品蜂產品制品-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原材料的質量控制;
2. 灌裝(包裝)過程的衛生控制;
3. 蜂花粉去雜、滅菌過程控制;
4. 蜂產品制品混合過程質量控制;
5. 蜂產品制品中食品添加劑及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控制。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蜂花粉水份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
2. 蜂產品制品中食品添加劑及營養強化劑超量、超范圍使用;
3. 蜂產品制品微生物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蜂產品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原輔料倉庫、加工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工藝要求。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
1. 灌裝車間應相對密封,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品凈化設施。
2. 車間內地面及墻壁做到能夠沖洗并保持清潔,分別設有獨立的投料間和灌裝間。
3. 蜂花粉的粉碎車間應保持空氣潔凈,飛濺的花粉粉末應得到有效除去和隔離。
4.蜂花粉浸提車間應有對溶劑進行保管控制的設施。
5. 膠囊、片劑等固體產品需要保持環境干燥的,應嚴格控制溫度與濕度。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蜂花粉:干燥設施、篩選設備、消毒滅菌設施、花粉破壁或提取設施(根據需要)、灌裝設備、包裝設備。
分裝企業應具有灌裝設備、包裝設備。
2. 蜂產品制品。
原料預處理設備(如粉碎設備、過濾設備、滅菌設備、篩選設備、干燥設施、提取設施、去雜設施、濃縮設施以及其他滿足工藝要求的設備、設施)、調配罐、混合設施、成型設備(如制粒設備、壓片設備、粉碎設備、干燥設備等)、灌裝設備、包裝設備。
蜂產品生產過程需要的濾材應選用無纖維脫落且符合衛生要求的,禁止使用石棉作濾材。粉碎、壓片、整粒設備應選用符合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分裝企業應具有灌裝設備、包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19330-2003《原產地域產品 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GH/T1014-1999《蜂花粉》、GB 14891.2-1994 《輻照花粉衛生標準》 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蜂產品制品所執行的企業標準原則上要包括本細則中所要求的全部檢驗項目。如有特殊情況,企業必須在申請時說明理由,由審查組加以確認。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的蜂花粉以及蜂產品制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不得含有源自蜜源、粉源和膠源植物的有毒物質。
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微生物培養箱、滅菌鍋、生物顯微鏡、干燥箱、花粉圖譜(適用于蜂花粉)
七、檢驗項目
蜂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對各類各品種的主導產品帶“*”號標記的出廠檢驗項目,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蜂花粉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要求
|
√
|
√
|
√
|
|
2
|
水分
|
√
|
√
|
√
|
|
3
|
雜質
|
√
|
√
|
√
|
|
4
|
灰分
|
√
|
√
|
*
|
|
5
|
維生素C
|
√
|
√
|
*
|
|
6
|
蛋白質
|
√
|
√
|
*
|
|
7
|
碎蜂花粉率
|
√
|
√
|
√
|
|
8
|
單一品種蜂花粉率
|
√
|
√
|
√
|
僅對單一品種蜂花粉有要求
|
9
|
鉛
|
√
|
√
|
*
|
|
10
|
砷
|
√
|
√
|
*
|
|
11
|
汞
|
√
|
√
|
*
|
|
12
|
六六六、DDT
|
√
|
√
|
*
|
|
13
|
菌落總數
|
√
|
√
|
√
|
|
14
|
大腸菌群
|
√
|
√
|
√
|
|
15
|
致病菌
|
√
|
√
|
*
|
|
16
|
霉菌
|
√
|
√
|
*
|
|
17
|
標簽
|
√
|
√
|
||
18
|
凈含量
|
√
|
√
|
√
|
蜂產品制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水分
|
√
|
√
|
√
|
|
3
|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
|
√
|
√
|
*
|
以蜂蜜為主要原料的產品
|
4
|
蛋白質
|
√
|
√
|
*
|
以蜂王漿、蜂花粉為主要原料的產品
|
5
|
10-羥基-2-癸烯酸
|
√
|
√
|
*
|
以蜂王漿為主要原料的產品
|
6
|
鉛
|
√
|
√
|
*
|
|
7
|
砷
|
√
|
√
|
*
|
|
8
|
甜味劑(糖精鈉、甜蜜素、安賽蜜)
|
√
|
√
|
*
|
按GB2760判定
|
9
|
防腐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
|
*
|
按GB2760判定
|
10
|
色素(檸檬黃、日落黃、胭脂紅、莧菜紅、亮藍等)
|
√
|
√
|
*
|
視產品具體顏色選擇,按GB2760判定
|
11
|
菌落總數
|
√
|
√
|
√
|
|
12
|
大腸菌群
|
√
|
√
|
√
|
|
13
|
致病菌
|
√
|
√
|
*
|
|
14
|
霉菌
|
√
|
√
|
*
|
|
15
|
酵母
|
√
|
√
|
*
|
|
16
|
標簽
|
√
|
√
|
配料表中必須注明蜂產品的含量
|
|
17
|
凈含量
|
√
|
√
|
√
|
|
18
|
執行標準規定的其他項目
|
√
|
√
|
*
|
八、抽樣方式
根據企業所申報的發證產品品種,在企業成品庫內按照每個申證單元隨機抽取1種品種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蜂花粉和蜂產品制品不得少于10kg。抽樣數量:蜂花粉和蜂產品制品隨機抽取1kg(不低于8個最小包裝); 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如果生產企業只生產大包裝產品,核查組應在成品庫中隨機從4件中抽取不少于1kg的樣品。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包裝鋼桶應符合GH/T1015要求,塑料包裝桶應符合相應食品包裝標準要求。不得使用鍍鋅桶或盛裝過農藥、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產品的包裝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