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及淀粉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關于印發糖果制品等13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國質檢監〔2004〕557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淀粉是指以谷類、薯類、豆類為原料,不經過任何化學方法處理,也不改變淀粉內在的物理和化學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包括谷類淀粉、薯類淀粉和豆類淀粉。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淀粉制品是指以谷類、薯類、豆類或以谷類、豆類、薯類食用淀粉為原料,經清洗、磨碎、分離、和漿、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絲、粉條、粉皮。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申證單元為2個:淀粉,淀粉制品。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和申證單元名稱。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3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淀粉的基本生產流程
清洗 浸泡(鮮薯類除外) 磨碎 分離 脫水
包裝 干燥
2.淀粉制品的基本生產流程
清洗 浸泡(鮮薯類除外) 磨碎 分離 脫水
和漿 成型 冷卻 干燥 包裝
若直接以食用淀粉為原料,其基本生產流程直接從“和漿”開始。
(二)關鍵控制環節。
1.淀粉的關鍵控制環節:
(1)分離;(2)干燥。
2.淀粉制品的關鍵控制環節:
(1)和漿;(2)干燥。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水分超標會造成淀粉發霉變質。
2.淀粉生產過程中,分離效果不好造成蛋白質含量不合格。
3.食品添加劑使用不當,造成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生產車間和成品庫。
生產企業用于淀粉制品干燥的晾曬場四周應無塵土飛揚及污染源,地面應用水泥或石板等堅硬材料輔砌,平坦、無積水;晾曬物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淀粉分裝企業應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包裝車間、成品庫。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淀粉
(1)清洗設備,如振洗篩、比重去石機等;(2)浸泡設施(以鮮薯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設備,如破碎設備、針磨機等;(4)分離設備,如除砂旋流器、分離機等;(5)脫水設施,如離心機等;(6)干燥設施,如干燥機等;(7)包裝設備,如包裝機等。
淀粉分裝企業的必備生產設備為:(1)混合設備,如混合攪拌機等;(2)計量設備,如臺稱等;(3)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設備,如包裝機等。
若只是分裝單一品種,混合設備可不考核。
2.淀粉制品
(1)清洗設備,如振洗篩、比重去石機等;(2)浸泡設施(以鮮薯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設備,如破碎設備、針磨機等;(4)分離設備,如除砂旋流器、分離機等;(5)脫水設施,如離心機等;(6)和漿設備,如和面機、打糊機等;(7)成型設備,如漏粉機等;(8)冷卻設施,涼粉室、冷凍室等;(9)干燥設施,如烘房、晾曬場等;(10)包裝設備,如包裝機等。
直接以食用淀粉為原料加工生產淀粉制品的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6)~(10)。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T 8883—1988《食用小麥淀粉》;GB/T 8884—1988《食用馬鈴薯淀粉》;GB/T 8885—1988《食用玉米淀粉》;GB 19048—2003《原產地域產品 龍口粉絲》;GB 2713—2003《淀粉制品衛生標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如生產淀粉的原料必須符合GB/T 8886-1988《淀粉原料》的規定。企業生產淀粉制品所用的淀粉必須為食用淀粉,外購調料包的,應對調料包進行進貨驗證。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淀粉。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磁力攪拌器;5.灰化爐;6.透明板;7.分樣篩(100目)。
(二)淀粉制品。
1.分析天平;2.干燥箱。
即食類淀粉制品還應必備下列出廠檢驗設備:
1.天平(0.1g);2.滅菌鍋;3.微生物培養箱;4.生物顯微鏡;5.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
七、檢驗項目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按照下列表1、表2中所列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檢驗2次。
表1淀粉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3 |
水分 |
√ |
√ |
√ |
|
4 |
酸度 |
√ |
√ |
√ |
|
5 |
灰分 |
√ |
√ |
√ |
|
6 |
蛋白質 |
√ |
√ |
* |
|
7 |
斑點 |
√ |
√ |
√ |
|
8 |
細度 |
√ |
√ |
√ |
|
9 |
白度 |
√ |
√ |
* |
|
10 |
粘度 |
√ |
√ |
|
食用玉米淀粉不檢驗此項目 |
11 |
脂肪 |
√ |
|
|
|
12 |
二氧化硫 |
√ |
√ |
* |
|
13 |
砷 |
√ |
√ |
* |
|
14 |
鉛 |
√ |
√ |
* |
|
15 |
標簽 |
√ |
√ |
|
|
表2 淀粉制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3 |
水分 |
√ |
√ |
√ |
|
4 |
淀粉 |
√ |
√ |
* |
|
5 |
黃曲霉毒素B1 |
√ |
√ |
* |
|
6 |
二氧化硫殘留量 |
√ |
√ |
* |
|
7 |
總砷 |
√ |
√ |
* |
|
8 |
鉛 |
√ |
√ |
* |
|
9 |
菌落總數 |
√ |
√ |
√ |
即食類淀粉制品必檢項目 |
10 |
大腸菌群 |
√ |
√ |
√ |
即食類淀粉制品必檢項目 |
11 |
致病菌 |
√ |
√ |
* |
即食類淀粉制品必檢項目 |
12 |
標簽 |
√ |
√ |
|
|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按照每個申證單元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如果企業同時生產即食類淀粉制品,應加抽即食類淀粉制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并在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少于50kg,每批次抽取樣品不少于4kg,所抽樣品分成2份,1份檢測,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審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淀粉產品允許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