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一、發證產品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餾酒和其他發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餾酒、發酵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以食用動植物、食品添加劑作為呈香、呈味、呈色物質,按一定工藝加工而成,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產品例如:參茸酒、竹葉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餾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質、糖質或水果等為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經發酵、蒸餾制成的產品。主要產品例如:白蘭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種水果白蘭地和水果蒸餾酒等。
其他發酵酒是指以淀粉質、糖質或水果等為原料,加入發酵劑(淀粉質原料需加糖化劑),經發酵制成的產品。主要產品例如: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證單元3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餾酒、其他發酵酒),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1505。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配制酒。
酒基↘
提取→分離汁→調配→貯存→澄清處理→封裝→成品
原料→預處理↗
也可經蒸餾后,再進行調配及以后的各工序。如購入原酒加工的,可只進行調配及以后各工序。
酒精度≤20%vol的產品,應在封裝前增加殺菌工序;但同時糖度≥18%或pH≤3.5的產品可沒有殺菌工序。
如購入的是經過預處理的原料,可沒有預處理工序。
根據不同的產品,分離汁和澄清處理的工序可不進行。
2. 其他蒸餾酒。
原料→預處理→發酵→蒸餾→貯存→調配→過濾→封裝→成品
白蘭地和威士忌需經橡木桶貯存。
如以淀粉質為原料,需經糖化后再發酵。如購入原酒加工的,可只進行蒸餾或調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3. 其他發酵酒。
原料→預處理→發酵→分離→貯存→調配→除菌(殺菌)→封裝→成品
以淀粉質為原料的,需經糖化后再發酵。如產品為澄清的,需經澄清處理。殺菌工序也可放在裝瓶后進行。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原材料的質量;2. 發酵或提取過程的控制;3. 貯存過程的控制;4. 穩定性處理;5. 調配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使用食品添加劑不規范;2. 微生物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 廠房總體布局要求。
除生產場所必須具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當具有與產品加工能力相適應的原料處理車間、制酒車間、貯酒車間(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等場所。污水排放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如企業是購買經過預處理的原料,可不建原料處理車間。
⑴原料處理車間
原料處理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去除雜物(雜質、泥土等)、破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如處理干燥的原料應滿足防塵要求;如原料需要浸泡清洗,應滿足排水的工藝要求。
⑵制酒車間
制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配料、發酵或提取、調配、澄清處理的工藝要求。地面要堅硬、防滑、排水設施良好。如生產蒸餾酒,還需滿足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和防火、防爆措施。如以淀粉質為原料的,應滿足糖化工藝要求。
⑶貯酒車間(酒庫)
必須有防火、防爆設施和防塵、防蟲、防鼠設施,庫內溫度、濕度應滿足所生產酒種的貯存要求。
⑷包裝車間
應能防塵、防蟲、防蠅、防鼠;要清潔衛生。應與洗瓶間分開。
⑸成品倉庫
庫內應陰涼、干燥,有防鼠、防蟲、防火設施。
2. 生產設備、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⑴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產品的設備、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須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會與產品產生化學反應或污染產品的材料制作。表面應平滑、無裂縫、易于清洗、消毒。
⑵各車間、倉庫應根據產品及其生產工藝的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糖度計、酒度計等。
⑶貯酒車間、制酒車間、成品庫應使用防爆燈具、開關和防爆泵;燈具需使用安全防護罩。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原料處理設備;2. 發酵設備或提取設備;3. 貯酒設備;4. 灌裝設備;5. 生產蒸餾酒需有蒸餾器;6. 生產其他發酵酒需有除菌或殺菌設備;7. 生產白蘭地、威士忌需有橡木桶。
如企業是購買經過預處理的原料,可不具備原料處理設備。
四、相關產品標準
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T 17204-1998《飲料酒分類》;GB2757-81《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GB 2758-2005《發酵酒衛生標準》;GB11856-1997《白蘭地》;GB /T 11857-2000《威士忌》;GB/T 11858-2000《俄得克(伏特加)》;QB/T 1981-94《露酒》;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中所使用的原輔料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相關的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企業生產的產品;采購的原輔料必須檢驗或驗證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1. 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恒溫水浴鍋;4. pH計;5. 酒精計;6. 酒精蒸餾裝置;7. 分光光度計。
酒精度≤20%vol的產品,還需具備以下檢驗設備:
1.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2. 微生物培養箱;3. 消毒鍋;4. 生物顯微鏡。
七、檢驗項目及判定原則
(一)檢驗項目。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表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欄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項目名稱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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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酒精度
|
√
|
√
|
√
|
|
3
|
鉛
|
√
|
√
|
*
|
|
4
|
食品添加劑
|
√
|
√
|
*
|
|
5
|
標簽
|
√
|
√
|
||
6
|
凈含量
|
√
|
√
|
||
7
|
細菌總數
|
√
|
√
|
√
|
僅對酒精度≤20%vol露酒
|
8
|
大腸菌群
|
√
|
√
|
√
|
僅對酒精度≤20%vol露酒
|
9
|
腸道致病菌
|
√
|
√
|
*
|
僅對發酵酒
|
10
|
總糖
|
√
|
√
|
√
|
僅對露酒
|
11
|
滴定酸
|
√
|
√
|
√
|
僅對露酒
|
12
|
甲醇
|
√
|
√
|
√
|
僅對蒸餾酒、配制酒
|
13
|
雜醇油
|
√
|
√
|
√
|
僅對蒸餾酒、配制酒
|
14
|
氰化物
|
√
|
√
|
*
|
僅對以木薯或代用品為原料的蒸餾酒和配制酒
|
15
|
錳
|
√
|
√
|
*
|
僅對蒸餾酒、配制酒
|
16
|
總酯
|
√
|
√
|
*
|
僅對威士忌、俄得克
|
17
|
總醛
|
√
|
√
|
*
|
僅對威士忌、俄得克
|
18
|
總酸
|
√
|
√
|
*
|
僅對威士忌
|
19
|
堿度
|
√
|
√
|
*
|
僅對俄得克
|
20
|
非酒精揮發物總量
|
√
|
√
|
*
|
僅對白蘭地
|
21
|
銅
|
√
|
√
|
*
|
僅對白蘭地
|
22
|
企標中的其他項目
|
企業標準中應有酒精度、感官指標;酒精度≤20%vol蒸餾酒和配制酒應有微生物指標。
|
(二)判定原則: 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進行判定。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品種,每個申證單元分別抽取一種產量最大的產品進行發證檢驗。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應為同一批次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少200瓶。凈含量<500mL,抽取8瓶,凈含量≥500mL,抽取6瓶,總量不得少于3000mL。將抽取的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人員在抽樣單上蓋章、簽字。樣品當場封存,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及企業人員的簽字及抽樣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