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含茶制品包括以茶葉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類和以茶葉為原料配以各種可食用物質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調味茶類。
代用茶是指選用可食用植物的葉、花、果(實)、根莖等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類似茶葉沖泡(浸泡)方式供人們飲用的產品。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分為2個申證單元,即含茶制品、代用茶。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申證單元及產品品種,即含茶制品(速溶茶類、其他類),代用茶。代用茶的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402。
含茶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含茶制品是指以茶葉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類[含各類固態速溶茶和各類液態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產品]和以茶葉為原料配以可食用的枸杞、紅棗、菊花、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調味茶類(如八寶茶、三泡臺等)。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速溶茶類:固態速溶茶(含奶茶、果味茶等):原料→浸提→過濾→濃縮→(加入添加物)→噴霧干燥→包裝。
液態速溶茶(含調味、調香濃縮茶汁):原料→浸提→過濾→濃縮→(加入添加物)→包裝。
(抹)茶粉:原料→磨碎→包裝。
調味茶類:茶葉→拼配(加入配料)→包裝。
(二)容易出現的質量問題
1.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含量超標。
2.劣變或混入其他雜物。
3.產品在加工、運輸、儲藏過程中的污染。
(三)關鍵控制環節。
原料驗收、浸提或拼配、產品倉儲。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生產場所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如垃圾場、醫院、化工企業,特別應注意廠房、倉庫四周不應有其他的氣味存在。
2.廠房地面應硬實、平整、光潔(速溶茶類生產企業應鋪設地磚),墻面無污垢(速溶茶類生產企業應鋪設墻磚)。要保持加工環境的清潔,減少空氣中的塵埃。
3.應有足夠的原料、輔料、半成品和成品倉庫或場地。原料、輔料、半成品和成品應分開放置,不得混放。倉庫應清潔、干燥、無異氣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固態速溶茶生產必須具備浸提、過濾、濃縮、干燥、包裝設備。
2.液態速溶茶(濃縮茶汁)生產必須具備浸提、過濾、濃縮、包裝設備。
3.(抹)茶粉生產必須具備研磨、包裝設備。
4.調味茶類生產必須具備包裝設備,干燥設備視生產工藝而定。
四、產品相關標準
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一)原料應無劣變、無異味、不著色,無其他夾雜物;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二)各種花、果(實)類配料應是可食用的,添加的香精、香料應是在食品中允許添加的,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包裝材料和容器應不影響產品品質;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獨立的審評場所;(二)天平(1mg);(三)鼓風電熱恒溫干燥箱;(四)臺秤。
七、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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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
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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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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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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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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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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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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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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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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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感官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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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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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執行標準的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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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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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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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按執行標準的規定檢驗。
|
5
|
總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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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按執行標準的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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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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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按執行標準的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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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六六六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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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調味茶類;限量指標:≤0.2mg/kg。
|
8
|
滴滴涕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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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調味茶類;限量指標:≤0.2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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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氯殺螨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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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調味茶類;限量指標:≤0.2mg/kg。
|
10
|
氰戊菊酯
|
√
|
√
|
*
|
限調味茶類;限量指標:≤0.5mg/kg。
|
11
|
乙酰甲胺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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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量指標:≤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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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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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螟硫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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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量指標:≤0.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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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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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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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速溶茶類,按執行標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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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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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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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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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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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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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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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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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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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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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執行標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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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執行標準規定的其他項目
|
√
|
√
|
*
|
注:1、國家禁用農藥從其規定;2、各類各品種的主導產品每年對有“*”號標記的項目至少檢驗2次。
八、抽樣方法
按企業所申報的發證產品種類,每一種類均需隨機抽取其主要產品進行檢驗。同一樣品種,同一生產場地,使用不同注冊商標的產品不重復抽取。
(一)抽樣地點:成品庫。
(二)抽樣基數:凈含量大于或等于10 Kg。抽樣以“批”為單位。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級、包裝規格和凈含量,品質一致,并在同一地點、同一期間內加工包裝的產品集合為一批。
(三)抽樣方法及數量:隨機抽取所規定的樣品。樣品數量為600g(或600ml)。樣品分成2份,1份供檢驗用,1份備用。
(四)封樣和送樣要求:抽取的樣品應迅速分裝于兩個樣罐或樣袋中,封口后現場貼上封條,并應有抽樣人的簽名。抽樣單一式4份,應注明抽樣日期、抽樣地點、抽樣方法、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和抽樣人、被抽查單位的簽字等。樣品運送過程中,應做好防潮、防壓、防曬等工作。樣罐或樣袋應清潔、干燥、無異味,能防潮。
代用茶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代用茶是指選用可食用植物的葉、花、果(實)、根莖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類似茶葉沖泡(浸泡)方式供人們飲用的產品。葉類產品有苦丁茶、絞股蘭、銀杏茶、桑葉茶、薄荷茶、羅布麻茶、枸杞葉茶等;花類產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銀花、玳玳花等;果(實)類(含根莖)產品有大麥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羅漢果等;混合類是指以植物的葉、花、果(實)、根莖等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產品。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葉類:鮮葉→殺青→揉捻→干燥。
花類:杭白菊:鮮花→揀剔→殺青→干燥。
貢菊:鮮花→揀剔→干燥。
其他花類:鮮花→ 揀剔→干燥。
果(實)類:鮮果(實、根莖)→揀剔→(切片)→干燥。
混合類:原料→揀剔→拼配→(打碎)→包裝
分裝加工:原料→揀剔→包裝
(二)容易出現的質量問題
1. 鮮葉、鮮花、果(實)、根莖等原料中農藥殘留量及重金屬含量超標。2. 鮮葉、鮮花、果(實)、根莖等原料的劣變或混入其他雜物。3. 產品在加工、運輸、儲藏的過程中受到污染。
(三)關鍵控制環節:原料驗收、干燥、產品倉儲。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生產場所應離開垃圾場、畜牧場、醫院、糞池50米以上,遠離排放“三廢”的工業企業。
2.廠房面積應不少于設備占地面積的8倍。地面應硬實、平整、光潔(至少應為水泥地面),墻面無污垢。
3.應有足夠的原料、輔料、半成品和成品倉庫或場地。原料、輔料、半成品和成品應分開放置,不得混放。倉庫應清潔、干燥、無異氣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葉類生產必須具備殺青、揉捻、干燥、包裝設備。
2.杭白菊生產必須具備殺青設備、干燥設備視生產工藝而定、包裝設備。
3.貢菊及其他花類、果(實)、根莖類、混合類生產的設備視具體生產工藝而定,必須具備包裝設備。
4.分裝加工必須具備包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18862-2002《原產地域產品 杭白菊》;GB/T 20358-2006《地理標志產品 黃山貢菊》;GB/T 20353-2006《地理標志產品 懷菊花》;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一)鮮葉、鮮花、果(實)、根莖等原料應無劣變、無異味,無其他植物葉、花和雜物。
(二)產品應具有正常的品質特征,無異味、無異嗅、無霉變;不著色,無任何添加劑,無其他夾雜物;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三)包裝材料和容器應干燥、清潔、無毒、無害、無異味,不影響產品品質,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獨立的審評場所;(二)審評用具(干評臺;濕評臺;樣盤;審評杯碗;湯匙;葉底盤;稱量器具;計時器等);(三)天平(1mg);(四)鼓風電熱恒溫干燥箱;(五)臺秤;(六)天平(0.1g)。
七、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標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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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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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按國家質檢總局(2005)75號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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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感官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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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按執行標準的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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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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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執行標準的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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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含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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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執行標準中無此項要求或為參考指標的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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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總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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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量指標:≤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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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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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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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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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限量指標:≤5.0mg/kg
|
8
|
六六六總量
|
√
|
√
|
*
|
限葉類;限量指標:≤0.2mg/kg
|
9
|
滴滴涕總量
|
√
|
√
|
*
|
限葉類;限量指標:≤0.2mg/kg
|
10
|
三氯殺螨醇
|
√
|
√
|
*
|
限葉類;限量指標:≤0.2mg/kg
|
11
|
氰戊菊酯
|
√
|
√
|
*
|
限葉類;限量指標:≤0.5mg/kg
|
12
|
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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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花、果(實)根莖、混合類;限量指標(以SO2計):≤0.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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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敵敵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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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花、果(實)根莖、混合類;限量指標:≤0.2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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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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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限花、果(實)根莖、混合類;限量指標:≤1.0mg/kg。
|
15
|
執行標準規定的其他項目
|
√
|
√
|
*
|
注:1、國家禁用農藥從其規定;2、各類各品種的主導產品每年對有“*”號標記的項目至少檢驗2次。
八、抽樣方法
按企業所申報的發證產品種類,每一種類均需抽取其主導產品進行檢驗。同一樣品種,同一生產場地,使用不同注冊商標的不重復抽取。
在企業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抽樣基數不得小于5Kg(以凈含量計)。所抽樣品應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級、包裝規格和凈含量,品質一致,并在同一地點、同一期間內加工包裝的產品。隨機抽取600g樣品,抽取的樣品應迅速分裝于兩個樣罐或樣袋中,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用,1份備用。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的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樣品應做好防潮、防壓、防曬等工作。
九、其他要求
本產品允許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