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來自(《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代替《糖果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的原《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糖果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來自《關于印發糖果制品等13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國質檢監〔2004〕557號)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果制品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漿、乳制品、可可液塊、可可粉、可可脂、類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劑等為原料,按照一定工藝加工而成的各種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果制品分為2個申證單元,即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糖果制品及具體申證單元名稱。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301。
糖果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果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漿或甜味劑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態或半固態甜味食品。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硬糖、乳脂糖果等:砂糖、淀粉糖漿→溶糖→過濾→油脂混合(乳脂糖果)→熬煮→充氣(充氣糖果)→冷卻→調和→成型→冷卻→挑選→包裝
2.凝膠糖果:砂糖、淀粉糖漿→溶糖→過濾→凝膠劑熬煮→澆模→干燥→(篩分→清粉→拌砂→)包裝
3.膠基糖果:膠基預熱→攪拌(加入各種原料和添加劑)→出料→成型→包裝
4.壓片糖果:原料混合→壓片成型→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還原糖控制。
2. 焦香糖果焦香化處理控制。
3. 充氣糖果充氣程度的控制。
4. 凝膠糖果凝膠劑的使用技術。
5. 成品包裝控制。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返砂或發烊。
2.水分或還原糖含量不合格。
3.乳脂糖產品蛋白質、脂肪不合格。
4.含乳糖果和充氣糖果,由于加入了奶制品,容易造成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糖果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當有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成品庫和檢驗室。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膠基糖果:(1)預熱攪拌設備;(2)成型設備;(3)包裝設備。
2.壓片糖果:(3)混合攪拌設備;(2)壓片成型設備;(3)包裝設備。
3.其他糖果(除膠基糖果和壓片糖果以外): (1)化糖設備;(2)熬煮設備;(3)冷卻設備;(4)充氣設備(充氣糖果必備);(5)成型設備;(6)包裝設備(異型產品除外)。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9678.1-2003《糖果衛生標準》;GB 17399-2003《膠基糖衛生標準》;SB 10018-2001《硬質糖果》;SB 10019-2001《硬質夾心糖果》;SB 10020-2001《乳脂糖果》;SB 10021-2001《凝膠糖果》;SB 10022-2001《拋光糖果》;SB 10023-2001《膠基糖果》;SB 10104-2001《充氣糖果》;SB 10347-2001《壓片糖果》;有效的糖果地方標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糖果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真空烘箱;(四)滴定裝置;(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六)殺菌鍋;(七)微生物培養箱;(八)干燥箱。
七、檢驗項目
糖果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糖果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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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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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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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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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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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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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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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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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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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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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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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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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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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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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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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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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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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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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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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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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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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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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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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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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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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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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光糖果、膠基糖果、壓片糖果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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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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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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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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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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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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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脂糖果,中、低度充氣糖果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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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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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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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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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脂糖果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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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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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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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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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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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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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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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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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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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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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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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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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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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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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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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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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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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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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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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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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基糖果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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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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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殘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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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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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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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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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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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色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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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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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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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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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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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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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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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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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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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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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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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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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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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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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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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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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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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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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基糖果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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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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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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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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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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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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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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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致病菌指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2.標簽要求:單件包裝標簽應符合GB7718的規定,還應注明產品的類型。配料中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產品,不得標為果汁XX糖果;含水果固形物的產品可標為水果XX糖果。
八、抽樣方法
發證檢驗抽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根據企業所申請產品品種,隨機抽取1種主導產品進行發證檢驗,如有乳脂糖果產品,需增加抽取該類產品。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少于50kg,隨機抽取2kg(不少于30個最小包裝),樣品分成2份,每份樣品為1kg, 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抽樣單上應注明產品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