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換證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國質檢食監[2006]428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半固態或液態發酵、蒸餾、貯存、勾調而制成的產品。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白酒、白酒(液態)、白酒(原酒)。白酒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編號為:1501。
二、基本生產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處理→配料→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貯存→勾調→灌裝→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配料; 2. 發酵;3. 貯存;4. 勾調。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感官質量缺陷:如色澤、香氣、口味、風格等與產品標識不符;
2. 酒精度與包裝標識不符;
3. 固形物超標;
4. 衛生指標超標:如甲醇、雜醇油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 廠房總體布局要求
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制酒車間、酒庫、包裝車間和成品庫。原料庫應陰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蟲、防鼠、防雀設施。
(1)原料粉碎車間
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除雜(土雜物)、粉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必須便于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2)制酒車間
白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白酒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操作場所應有排氣設施;場地堅硬、寬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鍋蒸酒的工廠,地鍋火門和貯煤場地必須設在車間外。發酵窖、池、缸、罐應按特定技術要求制作。
(3)酒庫
必須有防火、防爆、防塵設施,庫內應陰涼干燥。
(4)包裝車間
包裝車間必須遠離鍋爐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貯曲等粉塵較多的場所,應能防塵、防蟲、防蚊蠅、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間應與洗瓶間、外包裝間分開。
(5)成品庫
成品庫的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庫內應陰涼、干燥,并有防火設施。
2. 生產設備、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白酒的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須用無鉛、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與白酒起化學反應的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裂縫。蒸餾冷卻器必須用高純錫、鋁、不銹鋼材料制作。
(2)各生產車間、酒庫應根據工藝技術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糖度計、酒度計等。
(3)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應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裝有安全防護罩。
3.酒糟存放設施
應在遠離生產車間的適當地點,設置便于銷售、清理、避免霉爛的酒糟存放銷售設施。
注:白酒(液態)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車間、制酒車間、酒糟存放設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粉碎設備:粉碎機
(2)蒸餾設備:蒸酒機(甑、甑桶、甑鍋)
(3)發酵設備:窖、池、缸、罐等
(4)貯酒設備: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裝設備:洗瓶機、灌裝機
白酒(液態)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上述(4)(5)規定的設備。
白酒(原酒)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上述(1)(2)(3)(4)規定的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序號
|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1
|
GB10344
|
飲料酒標簽標準(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
2
|
GB2757-1981
|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
3
|
GB18356-2001
|
茅臺酒(貴州茅臺酒)
|
4
|
GB19508-2004
|
原產地域產品西鳳酒
|
5
|
GB18624-2002
|
水井坊
|
6
|
GB19327-2003
|
原產地域產品古井酒
|
7
|
GB19328-2003
|
原產地域產品口子窖酒
|
8
|
GB19329-2003
|
原產地域產品道光廿五貢酒
|
9
|
GB17924-1999
|
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
|
10
|
GB/T10781.2-1989
|
清香型白酒
|
11
|
GB/T10781.1-1989
|
濃香型白酒
|
12
|
GB/T10781.3-1989
|
米香型白酒
|
13
|
GB/T11859.2-1989
|
低度清香型白酒
|
14
|
GB/T11859.1-1989
|
低度濃香型白酒
|
15
|
GB/T11859.3-1989
|
低度米香型白酒
|
16
|
GB/T14867-1994
|
鳳香型白酒
|
17
|
GB/T16289-1996
|
豉香型白酒
|
18
|
QB1498-1992
|
液態法白酒
|
19
|
QB/T2187-1995
|
芝麻香型白酒
|
20
|
QB/T2305-1997
|
特香型白酒
|
21
|
QB/T2524-2001
|
濃醬兼香型白酒
|
22
|
QB2656-2004
|
老白干香型白酒
|
23
|
DB14/T80-1996
|
新型白酒
|
24
|
DB15/T253-1997
|
新工藝白酒
|
25
|
DB13/T306-1997
|
新型白酒
|
26
|
DB22/T221-2000
|
吉林燒酒
|
27
|
DB50/T15-2001
|
小曲酒
|
28
|
DB53/T092-2001
|
云南小曲白酒
|
29
|
DB23/T308-2002
|
清香型白酒
|
30
|
企業標準
|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白酒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
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企業購進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強自檢,確保不會誤把甲醇當食用酒精生產白酒。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計(或光電比色計);(三)氣相色譜儀(標準中不需檢測單體物質可不要此儀器);(四)恒溫干燥箱;(五)恒溫水浴鍋;(六)比重瓶或酒精計;(七)比色管。
七、檢驗項目
白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白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酒精度
|
√
|
√
|
√
|
|
3
|
總酸
|
√
|
√
|
√
|
|
4
|
總酯
|
√
|
√
|
√
|
|
5
|
單體物質
|
√
|
√
|
√
|
|
6
|
固形物
|
√
|
√
|
√
|
|
7
|
甲醇
|
√
|
√
|
√
|
|
8
|
雜醇油
|
√
|
√
|
√
|
|
9
|
鉛
|
√
|
√
|
*
|
|
10
|
錳
|
√
|
√
|
*
|
|
11
|
氰化物
|
√
|
√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為原料者
|
12
|
凈含量
|
√
|
√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
13
|
標簽
|
√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
2. 白酒(原酒)的檢驗按有效的企業標準或合同要求進行判定。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或成品貯罐中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總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樣品種
根據企業申請的取證產品品種,選擇1個主導產品進行抽樣。
(二)抽樣數量
1.瓶裝酒:隨機抽取6件產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總量不少于3000ml。
2.從成品貯罐抽樣時,抽樣率為50%,但最多不超過3罐;從成品貯桶抽樣時,抽樣率為5%,最多不超過5桶。從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樣品,混合均勻,總量不少于3000ml,分別裝入6個樣品瓶中。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它要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將白酒生產線列入了限制類目錄。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