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年版)
《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產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為原料,經提取糖汁、清凈處理、煮煉結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以及經進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單晶冰體糖、多晶體冰糖)、方糖、冰片糖等。糖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產品品種,即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糖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3。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原料→糖汁提取→糖汁清凈(原料糖溶解)→糖汁加熱與蒸發→蔗糖濃縮結晶成糖→(加入還原糖)→干燥→包裝
2.成品糖→均勻→包裝
各流程要求滿足企業的具體生產品種、原料、工藝情況的需要。
(二)關鍵控制環節。
糖汁清凈、蔗糖濃縮結晶成糖。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成品糖色值偏高。
2. 成品中不溶于水雜質含量超標。
3. 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當有制糖原料貯存場所、生產輔料庫、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糖汁提取、清凈劑制取、糖汁清凈、糖汁蒸發、蔗糖結晶分離、成糖干燥、包裝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處理的工藝要求。企業應按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將原料處理、半成品處理和加工、成品包裝和檢驗、成品貯存等工序分開設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防止變質和受到腐敗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原料儲運設備;2. 糖汁提取(或溶糖)設備;3. 糖汁清凈劑制取設備;4. 糖汁清凈設備;5. 糖汁加熱蒸發設備;6. 蔗糖結晶及分離設備;7. 成糖篩選、干燥設備;8. 成品糖再加工設備;9. 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設備。
成品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據原料工藝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備生產設備和設施,分裝的企業生產場所應當具有原輔材料庫、成品庫,包裝車間、實驗室,并且生產場所必須符合衛生條件和工藝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3104-2005《食糖衛生標準》;GB317-2006《白砂糖》;GB1445-2000《綿白糖》;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單晶體冰糖》;QB/T1174-2002《多晶體冰糖》;QB/T1214-2002《方糖》;QB/T2685-2005《冰片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糖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甘蔗、甜菜原料應新鮮、無霉變腐爛,嚴格控制夾雜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劑,如石灰、硫磺、磷酸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綿白糖。
1. 分析天平(0.1mg);2. 分光光度計;3. 電導儀;4. 干燥箱;5. 真空干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9. 顯微鏡。
(二)白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干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9. 孔徑試驗篩(0.14-2.50mm)。
(三)赤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檢糖計(旋光儀);3. 干燥箱。
(四)冰糖(單晶體、多晶體)。
根據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要求相應的檢驗設備。
1.分析天平(0.1mg);2. 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干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方糖硬度測試儀。
(六)冰片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檢糖計(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真空干燥箱;6. 阿貝折光儀。
七、檢驗項目
糖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附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要求企業在開始生產時進行1次檢驗;生產時間超過6個月的,需再進行1次檢驗。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和包裝的保質期內的產品。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綿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50kg。抽樣數量:綿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樣方法:從不同部位選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數量的小包裝樣品。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若企業只生產50kg以上的包裝產品,可按相應的標準規定的抽樣規則進行抽樣,并且凈含量可不作為發證檢驗項目。同時抽取一個空的包裝袋做標簽檢驗。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二)制糖生產線須符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于2005年12月2日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的規定。
附表 糖質量檢驗項目表
注:在冰糖(單晶、多晶)帶☆的檢驗項目中,企業可根據生產情況選擇1項或1項以上作為出廠檢驗項目。
《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產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為原料,經提取糖汁、清凈處理、煮煉結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以及經進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單晶冰體糖、多晶體冰糖)、方糖、冰片糖等。糖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產品品種,即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糖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3。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原料→糖汁提取→糖汁清凈(原料糖溶解)→糖汁加熱與蒸發→蔗糖濃縮結晶成糖→(加入還原糖)→干燥→包裝
2.成品糖→均勻→包裝
各流程要求滿足企業的具體生產品種、原料、工藝情況的需要。
(二)關鍵控制環節。
糖汁清凈、蔗糖濃縮結晶成糖。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成品糖色值偏高。
2. 成品中不溶于水雜質含量超標。
3. 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當有制糖原料貯存場所、生產輔料庫、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糖汁提取、清凈劑制取、糖汁清凈、糖汁蒸發、蔗糖結晶分離、成糖干燥、包裝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處理的工藝要求。企業應按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將原料處理、半成品處理和加工、成品包裝和檢驗、成品貯存等工序分開設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防止變質和受到腐敗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原料儲運設備;2. 糖汁提取(或溶糖)設備;3. 糖汁清凈劑制取設備;4. 糖汁清凈設備;5. 糖汁加熱蒸發設備;6. 蔗糖結晶及分離設備;7. 成糖篩選、干燥設備;8. 成品糖再加工設備;9. 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設備。
成品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據原料工藝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備生產設備和設施,分裝的企業生產場所應當具有原輔材料庫、成品庫,包裝車間、實驗室,并且生產場所必須符合衛生條件和工藝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3104-2005《食糖衛生標準》;GB317-2006《白砂糖》;GB1445-2000《綿白糖》;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單晶體冰糖》;QB/T1174-2002《多晶體冰糖》;QB/T1214-2002《方糖》;QB/T2685-2005《冰片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糖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甘蔗、甜菜原料應新鮮、無霉變腐爛,嚴格控制夾雜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劑,如石灰、硫磺、磷酸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綿白糖。
1. 分析天平(0.1mg);2. 分光光度計;3. 電導儀;4. 干燥箱;5. 真空干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9. 顯微鏡。
(二)白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干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9. 孔徑試驗篩(0.14-2.50mm)。
(三)赤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檢糖計(旋光儀);3. 干燥箱。
(四)冰糖(單晶體、多晶體)。
根據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要求相應的檢驗設備。
1.分析天平(0.1mg);2. 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干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方糖硬度測試儀。
(六)冰片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檢糖計(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真空干燥箱;6. 阿貝折光儀。
七、檢驗項目
糖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附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要求企業在開始生產時進行1次檢驗;生產時間超過6個月的,需再進行1次檢驗。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和包裝的保質期內的產品。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綿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50kg。抽樣數量:綿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樣方法:從不同部位選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數量的小包裝樣品。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若企業只生產50kg以上的包裝產品,可按相應的標準規定的抽樣規則進行抽樣,并且凈含量可不作為發證檢驗項目。同時抽取一個空的包裝袋做標簽檢驗。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二)制糖生產線須符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于2005年12月2日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的規定。
附表 糖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項目
|
綿白糖
|
白砂糖
|
赤砂糖
|
冰糖(單晶、多晶)
|
冰片糖
|
方糖
|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
1
|
感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總糖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
|
蔗糖分
|
√
|
√
|
√
|
√
|
√
|
☆
|
√
|
√
|
*
|
|||||||||
5
|
還原糖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干燥失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電導灰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色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粒度
|
√
|
√
|
√
|
√
|
√
|
|||||||||||||
10
|
混濁度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不溶于
水雜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硬度
|
√
|
√
|
||||||||||||||||
13
|
碎糖量
|
√
|
*
|
||||||||||||||||
14
|
A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P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Cu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SO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菌落總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大腸菌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致病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霉菌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酵母菌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標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在冰糖(單晶、多晶)帶☆的檢驗項目中,企業可根據生產情況選擇1項或1項以上作為出廠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