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小麥粉等15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訂)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國質檢監〔2005〕15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味精產品是指以糧食及其制品為原料,經發酵提純的含谷氨酸鈉的產品。包括谷氨酸鈉(99%味精)、味精(強力味精和特鮮味精)。味精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產品品種,即味精[谷氨酸鈉(99%味精)、味精]。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味精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4。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發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發酵控制、谷氨酸提取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谷氨酸含量未達到產品要求。
2.成品中鉛、鋅、硫酸鹽等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當有原輔材料庫、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菌種選育、菌種擴大培養、發酵、谷氨酸分離、味精制造、排放物處理的工藝要求。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處理(糖化)設備;2.培養基制備設備;3.菌種選育及培養擴大設備;4.發酵設備;5.空氣凈化系統;6.谷氨酸分離設備;7.味精制造設備(中和、脫色、除鐵、結晶設備等);8.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設備。
半成品(麩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業可根據原料工藝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備生產設備和設施。分裝企業應當具有原輔材料庫、包裝車間、成品庫、化驗室,并且生產場所必須符合衛生條件和工藝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20-2003《味精衛生標準》;GB/T8967-2000《谷氨酸鈉(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味精所用的淀粉與糖類原料、化工原輔材料應當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的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旋光儀;(二) 分光光度計;(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酸度計(僅生產含鹽味精的企業可不要求);(六) 紫外分光光度計(生產特鮮(強力)味精的企業必備)。
七、檢驗項目
味精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味 精 質 量 檢 驗 項 目 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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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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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氨酸鈉(99%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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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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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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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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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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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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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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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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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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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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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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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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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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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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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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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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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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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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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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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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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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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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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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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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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氨酸鈉(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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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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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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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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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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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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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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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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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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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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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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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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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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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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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旋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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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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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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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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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食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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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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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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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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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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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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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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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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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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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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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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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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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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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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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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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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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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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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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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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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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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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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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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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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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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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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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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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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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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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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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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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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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鳥苷酸二鈉或呈味核苷酸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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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鮮(強力)味精
|
√特鮮(強力)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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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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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砷(以As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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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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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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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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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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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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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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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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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以Pb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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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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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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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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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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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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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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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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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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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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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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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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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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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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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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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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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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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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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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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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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產品標簽除應符合GB7718的要求外,還應注明谷氨酸鈉含量,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標出食鹽含量,特鮮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標出食鹽、5’-鳥苷酸二鈉或呈味核苷酸鈉含量。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抽樣時按特鮮味精、味精、谷氨酸鈉(99%味精)的次序抽取1種檢驗樣品,并優先抽取食鹽含量高的特鮮味精或味精。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樣數量:不少于5kg。抽樣方法:從不同部位選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數量的小包裝樣品。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二)味精生產過程的結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廢液不得用于其他調味品等食品的生產。
(三)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1999年8月發布的《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產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