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4年1月19日發布了《質量體系認證實施程序規則(試行)》,我國質量體系認證的實施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提出申請 申請者(例如企業)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向體系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質量手冊和其他必要的信息。質量手冊內容應能證實其質量體系滿足所申請的質量保證標準(GB/T19001或19002或19003)的要求。向哪一個體系認證機構申請由申請者自己選擇。
體系認證機構在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如果不受理申請應說明理由。
(二)體系審核 體系認證機構指派審核組對申請的質量體系進行文件審查和現場審核。文件審查的目的主要是審查申請者提交的質量手冊的規定是否滿足所申請的質量保證標準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審核組需向申請者提出,由申請者澄清、補充或修改。只有當文件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現場審核。現場審核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收集客觀證據檢查評定質量體系的運行與質量手冊的規定是否一致,證實其符合質量保證標準要求的程度,作出審核結論,向體系認證機構提交審核報告。
審核組的正式成員應為注冊審核員,其中至少應有一名注冊主任審核員;必要時可聘請技術專家協助審核工作。
(三)審批發證 體系認證機構審查審核組提交的審核報告,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批準認證,向申請者頒發體系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書面通知申請者。
體系認證機構應公布證書持有者的注冊名錄,其內容應包括注冊的質量保證標準的編號及其年代號和所覆蓋的產品范圍。通過注冊名錄向注冊單位的潛在顧客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對注冊單位質量保證能力的信任,使注冊單位獲得更多的訂單。
(四)監督管理 對獲準認證后的監督管理有以下幾項規定:
1.標志的使用。體系認證證書的持有者應按體系認證機構的規定使用其專用的標志,不得將標志使用在產品上,防止顧客誤認為產品獲準認證。
2. 通報。證書的持有者改變其認證審核時的質量體系,應及時將更改情況報體系認證機構。體系認證機構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重新評定。
3. 監督審核。體系認證機構對證書持有者的質量體系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審核,以使其質量體系繼續保持。
4. 監督后的處置。通過對證書持有者的質量體系的監督審核,如果證實其體系繼續符合規定要求時,則保持其認證資格。如果證實其體系不符合規定要求時,則視其不符合的嚴重程度,由體系認證機構決定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或撤銷認證資格,收回其體系認證證書。
5.換發證書。在證書有效期內,如果遇到質量體系標準變更,或者體系認證的范圍變更,或者證書的持有者變更時,證書持有者可以申請換發證書,認證機構決定作必要的補充審核。
6.注銷證書。在證書有效期內,由于體系認證規則或體系標準變更或其他原因,證書的持有者不愿保持其認證資格的,體系認證機構應收回其認證證書,并注銷認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