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4
GB/T 24004─1996
引 言
0.1 綜述
隨著對保持和改善環境質量以及對保護人類健康的日益關注,各種規模的組織都日益重視其活動、產品或服務可能對環境帶來的影響。組織的環境表現(行為)對于其內部和外部相關方都越來越重要。要實現良好的環境表現(行為),就要求組織對采用系統的方法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EMS)做出承諾。
本標準旨在為組織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幫助。它符合可持續發展思想,并適用于各種文化、社會和組織結構。
應當注意, 只有GB/T24001包含那些以認證/注冊或自我聲明為目的,可予以客觀審核的要求。而GB/T24004則包括一些實例、說明和可選方案,以便為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加強它與組織全面管理的關系提供幫助。
環境管理體系使組織通過資源配置、職責分工以及對慣例、程序和過程的不斷評價,來有序、一致地處理環境事務。
本標準對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進行了闡述,對實施或加強這樣一個體系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建議。同時還向組織提供了關于如何有效地建立、改進或保持環境管理體系的建議。這個體系對于一個組織確定和實現環境目標,并確保始終滿足國家和(或)國際要求的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環境管理是組織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環境管理體系的設計是一個不斷發展和具有交互作用的過程。實施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所需的組織機構、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應與其他領域(如運行、財政、質量、職業安全衛生)中的現行工作相協調。
管理者實施或加強一個環境管理體系的主要原則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幾點:
--承認環境管理是組織中最優先事項之一;
--建立并保持與內外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確定與該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有關的法律要求和環境因素;
--明確職責,使管理者和員工對環境保護做出承諾;
--鼓勵貫穿產品或過程生命周期的環境規劃(策劃);
--建立一個實現預定環境表現(行為)水準的過程;
--提供適宜和充分的資源,包括培訓,不斷實現預定的環境表現(行為)水準。
--對照組織的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評價環境表現(行為),并在適當時尋求改進;
--建立一個審核過程,以審核和評審環境管理體系,尋求改進體系并進而改進環境表現(行為)的機會;
--鼓勵承包方和供方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組織可考慮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下列不同用途:
--GB/T2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用于取得對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第三方認證、注冊或自我聲明。
--使用本標準或其中一部分,可指導組織建立和(或)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 GB/T24004不擬用于認證或注冊。
--以本標準作為指南或以GB/T24001作為規范,可適用于某些商務關系中簽約雙方間的第二方認可。
--對其他ISO有關文件的使用。
對本標準的選用的程度取決于如下因素:
--組織的方針;
--組織的成熟程度:是否已具備能力引進系統化環境管理提供便利的系統化管理;
--組織的市場地位、聲譽和外部聯系等因素所帶來的優勢與劣勢;
--組織的規模。
本標準可供任何規模的組織使用。與此同時,中、小型企業(SMEs)的重要性越來越為政府和商業部門所認識。本標準承認并顧及到SMEs的需要。
0.2 環境管理體系的效益
組織應實施一個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 以保障人類健康與環境不受其產品、活動或服務的可能影響的危害,并為保持和改善環境質量提供幫助。
組織擁有環境管理體系可使相關方相信:
--管理者己對實現其方針、目標和指標作出承諾;
--將重點是放在預防而不是糾正措施上;
--能提供具備合理的審慎和遵守法規的證據;
--體系設計體現持續改進的過程。
將環境管理體系納入其管理體系,可使組織具備協調與綜合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框架,一個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能獲得顯著的競爭優勢。
實施環境管理體系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應對這些效益予以確定,以便向相關方,尤其是股東證明良好的環境管理對于組織的重要價值。同時,這也使組織得以將環境目標和指標與具體的經濟收益聯系起來,確保將資源投向最能取得經濟和環境效益的地方。
一個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能帶來的潛在效益包括:
--使顧客相信存在對可驗證的環境管理的承諾;
--保持良好的公共或社區關系;
--滿足投資者準則,拓展資金來源;
--降低投保費用;
--提高企業形象和市場份額;
--滿足供方認證原則;
--改進成本控制;
--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證實具備合理的審慎;
--降低材料和能源消耗;
--便于獲得許可和授權;
--促進發展并共享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
--改善產業與政府機構之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General guidelines
on principles,systems and supporting techniques
GB/T24004--1996
idt ISO 14004:1996
圖1本標準環境管理體系(EMS)模式
應當說明的是,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對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進行持續改進作出承諾外,未提出對環境表現(行為)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表現(行為)的組織,可能都是遵守本標準要求的。
系統地采用和實施一系列環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對所有相關方都是最優化的結果。然而,采用本標準本身,并不能保證取得最優化環境結果。為了實現環境目標,環境管理體系應能促進組織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根據需要考慮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該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不擬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與之有關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個組織將這方面要素納入整個管理體系,盡管它的認證/注冊過程僅適用于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與GB/T 19000系列質量體系標準遵循共同的管理體系原則,組織可選取一個與GB/T 19000系列相符的現行管理體系,作為其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但應當看到,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應用會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關方而異。質量管理體系針對的是顧客需要,而環境管理體系則針對眾多相關方和社會對環境保護的不斷發展的需要。
本標準中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不必獨立于現行的管理體系要素。在一些情況下,可對現行管理體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適合本標準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GB/T 24001-1996
idISO 140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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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為環境管理體系和原則的建立與實施,以及與其他管理體系的協調提供指導。
本標準中的指南適用于任何對建立、實施和(或)改進一個環境管理體系感興趣的組織,無論其規模、類型或成熟程度如何。
本指南擬供組織作為自愿使用的內部管理工具,而非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注冊的準則使用。
2 引用標準
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3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持續改進(continual improvement)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2 環境(environment)
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3 環境因素(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4 環境影響(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結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 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 環境表現(行為)(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結果。
3.9 環境方針(environmental policy)
組織對其全部環境表現(行為)的意圖與原則的聲明,它為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框架。
3.10 環境指標(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要求,它們可適用于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11 相關方(interested target)
關注組織的環境表現(行為)或受其環境表現(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 組織(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 污染預防(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減少或控制污染而對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環境管理體系原則和要素
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模式(見圖2-1)體現了一個遵守下列原則的組織的基本觀點。
原則1:承諾和方針
一個組織應制定環境方針并確保對環境管理系的承諾。
原則2:規劃(策劃)
一個組織應為實現其環境方針制定計劃。
原則3:實施
為了有效地實施,一個組織應發展為實現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所需的能力和保障機制。
原則4:測量和評價
一個組織應測量、監測和評價其環境表現(行為)。
原則5:評審和改進
一個組織應以改進總體環境表現(行為)為目標,評審并不斷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
根據以上原則,應將環境管理體系視為一個系統框架,它需要不斷監測和定期評審,以適應變化著的內外部因素,有效引導組織的環境活動。組織的每一個成員都應承擔環境改進的職責。
圖2-1 本標準管理體系運行模式
4.1 承諾和方針
原則1:承諾和方針
一個組織應制定環境方針并確保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承諾。
4.1.1 總則
組織應從有明顯效益處入手,例如把重點放在遵守法規,減少責任發生源,或更有效地利用材料。
隨著組織經驗的增長及其環境管理體系開始形成,就可以著手開展程序、方案和技術工作,以進一步改進環境表現(行為)。此后,隨著環境管理體系的成熟,對環境的考慮便可納入所有的經營決策。
4.1.2 最高管理者的承諾和領導
建立或改進一個環境管理體系,首先需要取得組織最高管理者對改進其活動、產品或服務的環境管理工作的承諾,從而確保成功。最高管理者自始至終的承諾和領導具有決定性作用。
4.1.3 初始環境評審
組織可通過初始環境評審,確定其現有的環境狀況。初始評審可包括如下內容:
--明確法律和法規要求;
--識別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以便判定那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和責任的環境因素;
--對照相關的內部準則、外部標準、法規、行為規范和一系列原則及指南,進行環境表現(行為)評價;
--現行的環境管理慣例和程序;
--標明涉及采購和合同活動的現行方針和程序;
--對以往不符合要求的事件進行調查研究所取得的反饋信息;
--取得競爭優勢的機會;
--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的其他體系中有利或不利于環境表現(行為)的職能或活動。
對于上述所有情況,都應考慮到全部運行狀況,包括可能的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
組織應將初始環境評審的過程和結果形成文件;并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發展的時機。
實用指導:初始環境評審
一個重要開始步驟是編制一份評審范圍清單,其中包括組織的活動,特定作業或特定場所。
實施評審的一些常用方法包括:
--問卷調查;
--面談;
--檢查單;
--直接檢驗和測量;
--記錄評審;
--基準參照1)
組織(包括中、小型企業)可從以下一些方面尋求外部幫助;
--有關法律和授權的政府機構;
--當地或區域圖書館或數據庫;
--從事信息交換的其他組織;
--行業協會;
--較大的客戶組織;
--所用設備的制造商;
--業務關系(諸如廢物運輸和處置部門等);
--專業機構。
4.1.4 環境方針
環境方針為組織確定了總的指導方向和行為原則;為組織的環境職責和環境表現(行為)水準設定了總體目標,并以此作為評判一切后續活動的依據。
國際上越來越多的組織, 包括政府部門、 行業協會和民間團體都制定了一些指導原則(見附錄A中的兩個例子)。 這類指導原則幫助組織規定了其對環境承諾的總范圍。 同時也幫助不同的組織確立一系列共同的價值觀。這類指導原則可用來幫助組織制定自己的環境方針。
制定環境方針的責任通常屬于組織的最高管理者。組織的管理者要對方針的實施負責,并對制定和修改方針提供各種投入。
環境方針應考慮到:
--該組織的任務、前景、價值觀和信念;
--相關方的要求和與他們的信息交流;
--持續改進;
--污染預防;
--指導原則;
--與組織的其他方針(如質量、職業安全衛生)相協調;
--當地或區域的特定條件;
--相關的環境法規、法律和其他本組織應遵從的準則。
圍繞環境方針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1)組織是否具備了與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相應的環境方針?
(2)環境方針是否反映了組織的價值觀和指導原則?
(3)環境方針是否經過最高管理者批準?是否已授權專人監督與實施這一方針?
(4)環境方針是否能指導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
(5)環境方針是否能指導組織監控有關的技術和管理實踐?
(6)環境方針中包含哪些承諾(如支持持續改進,支持污染預防、跟蹤法律要求,滿足或高于法律要求,考慮相關方的期望等)?
實用指導:環境方針
所有活動、產品或服務都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環境方針應體現這一認識。
結合附錄A中的指導原則進行詳盡評審,可有助于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方針。方針內容依組織的性質而定。除遵守環境法規外,方針中還可作如下承諾:
--通過對新開發項目實施一體化的環境管理與計則, 最大限度地降低其重大有害環境影響;
--設置環境表現(行為)評價程序和與之相關的參數;
--體現生命周期思想;
--產品設計要考慮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影響;
--預防污染,減少廢物和資源(材料、燃料和能源)消耗,承諾在處置之前優先考慮進行回收和再循環;
--教育和培訓;
--共享環境方面的經驗;
--相關方的參與和與他們的信息交流;
--為可持續發展而努力;
--鼓勵供方和承包方采用環境管理體系。
4.2 規劃(策劃)
原則2:規劃(策劃)
一個組織應為實現其環境方針制定計劃。
4.2.1 總則
與規劃(策劃)有關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包括:
--環境因素的確定和相關環境影響的評價;
--法律要求;
--環境方針;
--內部工作準則;
--環境目標和指標;
--環境計劃和管理方案。
4.2.2 環境因素的確定和相關環境影響的評價
組織的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應建立在認識與其活動、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環境因素和重大環境影響的基礎上。這樣便可以確保與這些因素有關的重大環境影響在制定環境目標時得到考慮。
確定環境因素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它要判定組織的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積極的或消極的),包括過去的、現在的和潛在的影響。這一過程還包括確定對組織有影響的法律、法規和經營要求。此外,還可以包括確定對健康和安全的影響,以及環境風險評價。
確定環境因素和評價環境影響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1)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包涵那些環境因素?
(2)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是否產生重大不利環境影響?
(3)組織是否具備評價新項目環境影響的程序?
(4)組織所在地是否有特殊的環境要求,如是否環境敏感區域?
(5)主動改變或增添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環境因素及其環境影響有何作用?
(6)如果一個過程發生故障,其潛在的環境影響有多大或多嚴重?
(7)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事件出現頻率有多高?
(8)從影響、可能性、嚴重性和頻率方面考慮,有那些重要環境因素?
(9)這些重大環境影響是地區性、區域性還是全球性的?
實用指導:環境因素的確定和相關環境影響的評價
環境因素和環境影響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因果關系。
環境因素是指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環境可能造成有益或有害影響的要求。例如,
它可包括水、排氣、輻射、噪聲、某種材料的消耗或回用。
環境影響則是指由環境因素而導致的環境的變化。環境影響的事例可包括:水體污染或自然資源枯竭
確定環境因素和評價環境影響的過程有下列四個步驟:
步驟1:選擇活動、產品或服務
選擇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應大到能對其進行有意義的驗證,小到能對其充分理解。
步驟2:確定活動、產品或服務的環境因素
應盡可能多地確定與選擇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有關的環境因素。
步驟3:確定環境影響
對每個被確定的環境因素,應盡可能多地確定其環境影響,包括實際的和潛在的,積極的
和消極的影響。
有關三個步驟內容的事例如下:
活動、產品或服務 因素 影響
活動--搬運有害材料 潛在的泄露事件 土壤或水污染
產品--產品改進 產品改型后體積減小 保護自然資源
服務--車輛維護 廢氣排放 減少空氣污染
步驟4:評價環境影響的重要程度
所確定的每一種環境影響的重要程度因組織而異。對環境影響予以量化可有助于進行判斷。
考慮下述因素可便于評價:
從環境方面考慮:
--環境影響的規模
--環境影響的嚴重程度
--發生的概率
--環境影響的持續時間
從經營方面考慮:
--有關的法規和法律要求
--改變環境影響的難度
--改變環境影響的費用
--這種改變對其他活動和過程的影響
--相關方的關注
--對組織的公眾形象的影響
4.2.3 法律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于確定、獲取和理解直接適用于其他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所有法律以及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圍繞法律和其他要求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1)組織如何獲取并認定相關的法律和其他要求?
(2)組織如何跟蹤法律和其他要求?
(3)組織如何跟蹤法律和其他要求的變化?
(4)組織如何使員工了解法律和其他要求中的有關信息?
實用指導:法律和其他要求
為遵守法規,組織應認定和理解適用于其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法規要求。法規可有如下幾鐘形式:
--針對組織活動的(如現場運行許可)
--針對組織產品或服務的
--針對組織所屬產業的
--環境法律
--授權、執照和許可
可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來認定環境法規及其發展變化;
--各級政府
--產業協會
--商業數據庫
--專業性服務
為了跟蹤法律要求,組織可建立并保持與其活動、產品或服務有關的所有法律和法規的目錄。
4.2.4 內部績效水準
當外部標準不存在或不能滿足組織需要時,應確定內部重點和準則并加以實施。內部表現(行為)準則和外部標準可以幫助組織制定其自身目標和指標。
實用指導:內部績效水準
一個組織需要使用內部績效水準的領域可有:
--管理體系
--員工的職責
--征地資產管理和喪失
--供方
--承包方
--產品管理
--環境信息交流
--法規關系
--意外環境事件的反應和準備
--環境監測和改進
--過程風險的降低
--污染預防和資源保護
--基本建設項目
--工藝更改
--有害材料的管理
--廢物管理
--水管理(如:廢水、暴雨、地下水管理)
--空氣質量管理
--能源管理
--運輸
4.2.5 環境目標和指針
組織應制定符合環境方針的目標。這些目標構成環境方針所確定的環境績效的總體目的。制定目標時,還應考慮與之相關的環境評審結果、所確定的環境因素及其環境影響。
隨后,可設立環境指標,以便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這些目標。指標應是具體并可測量的。
在制定這些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制定可測量的環境績效指示參數。它們可用作環境績效評價體系的基礎,并可提供環境管理和運行體系方面的信息。
目標和指標可以廣泛到適用于整個組織,也可以具體到只適用于特定場所或個別活動。目標和指標應由適當的管理層制定。應定期對目標和指標予以評審和修改,并應考慮相關方的觀點。
環境目標和指標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1) 環境目標和指標如何體現環境方針和該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產生的重大環境影響?
(2)在制定環境目標和指標時,是否聽取了對目標和指標的實現負有責任的員工的意見?
(3)如何對待相關方的觀點?
(4)為目標和指標設置了哪些具體的可測量的指示參數?
(5)如何定期評審和修改目標和指標,以反映所期望的對環境績效的改進?
實用指導:目標和指標
目標中可包含下述承諾:
--減少廢物和降低資源消耗
--減少或杜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
--對產品更新換代的設計,應考慮減少生產、使用和處置中的環境影響
--控制原材料來源的環境影響
--盡量減少新開發項目所造成的重大有害環境影響
--提高員工及公眾的環境意識
通常可使用環境績效指示參數來測量環境目標的實現程度,如:
--原材料或能源使用量
--廢氣排放量(如CO2等)
--單位產量的成品所產生的廢物
--材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
--意外環境事件(如偏離限定值)的次數
--環境事故(如計劃外的排放)的次數
--廢物再利用率
--包裝材料中再循環利用材料的含量
--單位產量所需的運載里程數
--特定污染物,如NOx、SO2、CO、HC、CFCs等的數量
--環境保護投資
--訴訟次數
--為野生動物棲息預留的土地面積
綜合實例:
目標:降低生產運行中的能耗。
指標:實現比上年度節能10%。
指示參數:單位產量所消耗的燃料和用電數量。
4.2.6 環境管理方案
一個組織對其活動進行總體規劃時,應制定環境管理方案,規定如何實現它的全部環境目標。只有將環境管理規劃有機地納入組織的戰略計劃,才能發揮最大效果。環境管理方案應確定實現組織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時間表、資源和職責。
作為環境管理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環境管理方案根據優先次序確定組織的具體措施。這些措施可針對單個過程、項目、產品、服務、場所或場所內的設施。
環境管理方案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1)組織制定環境管理方案的過程如何?
(2) 環境管理規劃過程是否包括所有責任方?
(3)是否有定期評審方案的過程?
(4)這些方案是如何落實資源、職責、時間安排和優先次序的?
(5) 環境管理方案是如何反映環境方針和總體規劃的?
(6)如何監督與修訂環境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