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證據是與審核準則有關,并能夠證實的記錄、事實陳述或其他信息。在審核過程中,審核員通過運用適宜的方法和技巧收集到的與審核準則有關的信息只有能夠證實的,才能成為審核證據。
1、驗證信息獲得審核證據
審核證據建立在獲取的信息樣本的基礎上,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可重查的、可驗證的。它可以是現場觀察及文件審閱中存在的客觀事實,與體系運行有關的各種記錄和資料,以及與被審核的對管理和業務活動負有責任的受訪人員的談話。道聽途說、假設、主觀膛斷、猜測等不能證實的信息,不能作為審核證據, 并由此形成審核發現(包括不符合)。
為獲得審核證據,審核員在需要時應對收集的信息進行驗證,驗證信息的方法通常包括:
(1) 將現場觀察相關活動和過程的實際操作、所核查相應的記錄,與相關標準、文件化信息的規定對照,以證實記錄中體現的某項活動和過程的結果,以及記錄中提供的信息內容、實際操作與標準、文件化信息規定的一致性;
(2) 通過對活動和過程的觀察,來證實面談或查閱記錄時所獲得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3) 通過必要的實際測量證實活動和過程的結果或記錄的符合性、有效性和真實性;
(4) 其他適用的證實方法,例如,對比分析來自不同職能和層次的對同一活動或過程的信息,以驗證信息的真實性等。
2、記錄審核證據
審核活動實施的目標就在于收集與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有關的充足的審核證據,以便判定受審核方的管理體系運行是否符合審核準則的規定要求。審核證據的收集來自面談、文件審閱和對現場活動與情況的觀察。
審核過程中,審核員應記錄所獲得的審核證據,記錄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記錄的內容包括:審核取證的時間、地點、面談的對象、主題事件、主要過程和活動實施概要、觀察到的事實、憑證材料、涉及的文件化信息(文件和記錄)、標識等;
(2) 記錄的審核證據應全面反映審核的情況。不但應記錄有問題的信息,也應記錄審核中能夠證實受審核方管理體系符合要求和有效運行的信息,特別是主要活動和關鍵區域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信息,并能為審核報告中相應的評價提供依據;
(3) 對審核中發現的有問題的信息,審核員應確保記錄所反映的不符合事實的主要情節清楚,包括實現可追溯性的必要信息,如:時間、地點、面談的對象、涉及的文件、記錄、標識等,是否需要記錄具體數據,由審核員根據不符合事實的性質決定;
(4) 記錄的審核證據應清楚、準確、具體、具有重查性,只有完整、準確的審核證據才能作為作出正確判斷的依據;
(5) 審核記錄不應遺涓有關審核準則的審核要點。
審核證據基于可獲得的信息樣本。因此,在審核中存在不確定因素,依據審核結論采取措施的入員應當意識到這種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