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要求
8.7 不合格輸出的控制
8.7.1 組織應確保對不符合要求的輸出進行識別和控制,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和交付。
組織應根據不合格的性質及其對產品和服務符合性的影響采取適當措施。這也適用于在產品交付之后,以及在服務提供期間或之后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和服務。
組織應通過下列一種或幾種途徑處置不合格輸出:
a)糾正;
b)隔離、限制、退貨或暫停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
c)告知顧客;
d)獲得讓步接收的授權。
對不合格輸出進行糾正之后應驗證其是否符合要求。
組織應按GJB 571的要求形成文件,規定不合格品控制、處置的有關職責和權限,明確不合格品隔離、標識、記錄、審理和處置的要求。
對于未經顧客授權的讓步使用,應征得顧客同意;關鍵特性不允許讓步使用。
組織應建立不合格品審理系統,并保證其獨立行使職權。如果改變其審理結論,應由最高管理者簽署書面決定。對顧客關注的不合格品審理結論更改,應征得顧客同意。
參與不合格品審理的人員,應經資格確認,由最高管理者授權,并征得顧客同意。
不合格品的審理結論,僅對當時被審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為以后審理不合格品的依據,也不影響顧客對產品和服務的判定。
8.7.2組織應保留下列成文信息:
a)描述不合格;
b)描述所采取的措施;
c)描述獲得的讓步;
d)識別處置不合格的授權。
二、理解要點
本條款規定了不合格輸出的識別和控制要求,其目的是防止不合格輸出被不正確地使用和交付。
1、不合格是指不符合,未滿足要求(3.6.4)(GB/T 19000-2016)。不合格輸出通常是指不合格品。在服務行業,不合格輸出通常是指不合格服務。組織應根據產品和服務的特點對不合格品的類型和程度進行識別。
2、不合格品具有階段特征。本條款不合格輸出的對象主要是采購的產品、過程中的產品和最終提供給顧客的產品。
3、不合格品處置具有多種途徑。包括糾正、隔離、限制、退貨或暫停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告知顧客;獲得讓步接收的授權。但涉及關鍵特性的不合格不允許辦理讓步接收。經返工、返修處置的不合格品必須再次進行驗證,以證實滿足規定的要求或使用要求。
4、不合格品控制需遵循現行有效的工作準則。包括GJB 571(不合格品管理)、GJB 841(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系統)、GJB 3206(技術狀態管理)等標準。
5、不合格品審理系統。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分級負責處置不合格品的組織機構。一般由不合格品審理委員會、不合格品審理常設機構、不合格品審理小組(或人員)組成。
6、記錄可證實不合格處置的正確性和責任人。
三、實施要點
1、參照GJB 571的要求,制定并實施不合格輸出控制文件。
內容包括:
有關職責(如不合格審理系統及人員的職責、權限);
標識和隔離的規定;
記錄的要求(如不合格品通知單、不合格品審理單、返工通知單、報廢單、讓步接收單等);
分級審理的要求;
處置方式及實施要求;
返工后再驗證的要求等。
該文件應與GJB 841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系統,以及GJB 3206技術狀態管理的要求協調一致。
2、建立不合格品審理系統,以及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系統。
(1)不合格品審理人員經資格確認,由最高管理者授權。
(2)按不合格品的性質和影響程度實施分級審理,并獨立行使職權。
(3)不合格審理的結論僅對被審理的不合格有效,當相同不合格再次發生時,應再次審理。
(4)適用時,與顧客溝通不合格品審理人員資格確認,以及讓步接收的授權。
(5)除非最高管理者簽署書面決定并得到顧客同意,否則不允許改變不合格審理系統的審理結論。
3、規定并實施不合格品的處置方法,可包括:
(1)采取措施消除己經發現的不合格品。如糾正、返工。
(2)隔離、限制、退貨或暫停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防止非預期使用。
(3)通知顧客,以便顧客了解不合格的性質和影響程度,采取應對措施。
(4)讓步、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如返修、原樣使用等。
不合格審理的結論僅對被審理的不合格有效,當相同不合格再次發生時,應再次審理。
4、在產品交付或開始使用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應采取適當的解措施,消除或減少所造成的影響,如維修、召回等。
5、保留不合格審理的有關記錄。
包括:對不合格情況的描述,分析和采取措施的描述,獲得讓步情況的描述,不合格返工、返修以后再次驗證的結果以及審理人員的信息等。
四、審核關注
不合格輸出處置的記錄;
不合格隔離措施的有效性;
不合格輸出糾正后進行再驗證符合要求的證據;
建立不合格品審理系統,審理人員資格、授權并經顧客同意的證據;
規定不合格品控制、處置的有關職責和權限,并按規定進行審理不合格品的證據;
讓步使用征得顧客同意,關鍵特性不得讓步的證據;
不合格品審理結論不能作為后續審理活動依據的證據;
組織保留不合格即采取必要措施記錄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