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系標準總要求
實施標準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目的,是改進環境表現(行為)。本標準的基礎是組織承諾定期評審和評價其環境管理體系,以識別改進的機遇并付諸實施。改進的速率、程度和日程,取決于組織的經濟狀況和其他客觀條件。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是為了實現環境表現(行為)的進一步改進。
二、標準要求我們
a) 制定適宜的環境方針;
b) 識別其過去、當前或計劃中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以確定其中的重大環境影響;
c) 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d) 確定優先事項并建立適宜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e) 建立組織機構,制定方案,以實施環境方針,實現目標和指標;
f) 開展策劃、控制、監測、預防和糾正措施、審核和評審活動,以確保對環境方針的遵循和環境管理體系的適宜性;
g) 有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做出修正的能力。
一個尚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首先應當通過評審的方式來確定自己當前的環境狀況,以便對它的所有環境因素予以考慮,作為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
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四方面關鍵內容:
1. 識別重要的環境因素,包括在正常運行中、異常條件下(含啟動和關閉情況)、發生緊急情況和事故時;
2. 確定法律、法規和其他環境要求;
3. 審查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活動和程序(包括與采購和合同有關的);
4. 評價對以往緊急情況調查的反饋。
在所有情況下,都應當考慮到組織內的正常和異常運行條件,以及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評審時,可根據活動性質的需要,采用調查表、面談、直接檢查、測量,以及參考過去的審核或其他評審結果等方式。
標準的實施邊界,以及是在整個組織,還是僅在特定的工作部門內實施,由組織自行決定。組織應當規定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并形成文件,以明確界定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邊界。當組織是一個更大組織在給定場所的一部分,對范圍的確定尤為必要。
邊界一經確定,組織在此范圍內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包括在環境管理體系內。
在確定范圍時,環境管理體系的可信性取決于邊界的選取。若組織的某一部分被排除在環境管理體系之外,組織應當能做出解釋。如本標準僅在特定的工作部門實施,可以采納組織內其他部分業已建立的方針和程序,用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它們適用于這些行將采用本標準的部門。
三、環境方針
環境方針確定了實施與改進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方向,具有保持和改進環境表現(行為)的作用。因此,環境方針應當反映最高管理者對遵循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環境要求、進行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的承諾。環境方針是組織建立目標和指標的基礎。
環境方針的規定應當作到意義明確,使內、外相關方都易于理解。應當對方針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反映不斷變化的條件和信息。方針的應用范圍應當是可以明確界定的,并反映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特有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應當就環境方針和所有為組織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進行溝通,同時還應當和為它提供服務的合同方進行溝通。對合同方,不必拘泥于傳達方針條文,而可代之以其他內容,如規則、指令、程序等,或僅傳達方針中對其適用的部分。如果該組織從屬于一個更大的組織,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當在后者環境方針的框架內確定自己的環境方針,將其形成文件,并得到上級組織的認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一個集體,他(們)從最高層次上對組織進行領導和控制。
四、環境因素
應通過考慮和它當前及過去的有關活動、產品和服務、納入計劃的或新開發的項目、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所伴隨的投入和產出(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造成的),以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的環境因素。這一過程中應考慮到正常運行條件、關閉與啟動時的條件、以及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情況。
組織不必對每一種產品、部件和輸入的原材料都做出評價,而可以針對一種活動、產品或服務類型,從中識別其環境因素。
對環境因素的識別不存在唯一的方式,但以下問題通常會得到考慮:
a) 向大氣的排放;
b) 向水體的排放;
c) 向土地的排放;
d) 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使用;
e ) 能源使用;
f ) 能量(如熱、輻射、振動等)排放;
g) 廢物和副產品;
h) 物理屬性,如大小、形狀、顏色、外觀等。除了對它能夠直接控制的環境因素外,組織還應當對它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加以考慮。例如與它所使用或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有關的環境因素。
以下提供了一些對這種控制和影響進行評價的指導。不過,在任何情況下,控制的程度,以及對哪些因素能夠施加影響,都取決于組織自身。
應當考慮的與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有關的因素如:
1) 設計和開發;
2) 制造過程;
3) 包裝和運輸;
4) 承包方、分包方和供方的環境表現(行為)及作法;
5 ) 廢物管理;
6 ) 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獲取和分配;
7) 產品的分銷、使用和報廢;
8) 野生環境和生物多樣性。
對外供產品的環境因素的控制和影響,因不同的市場情況和供貨商而有很大差異。例如,一個自行負責產品設計的組織,可以通過改變某種輸入原料來施加影響;而一個根據外部產品規范提供產品的組織在這方面的作用就很有限。
一般說來,對于用戶如何使用和處置它所提供的產品,組織的控制作用有限。可行時,它可以考慮通過讓用戶了解正確的使用方法和處置機制來施加影響。但這種作法并不改變或增加組織的法律責任。
完全地或部分地由環境因素引起的對環境的改變,無論其有益還是有害,都稱之為環境影響。環境因素和環境影響之間是因果關系。
在某些地方,風俗傳統可能成為組織運行環境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因而應當加以考慮并認識其環境影響。
由于一個組織可能有大量環境因素及其伴隨的環境影響,應當建立判別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環境影響的準則和方法。不存在唯一的判別方法,原則是它應當能提供一致的結果,包括評價準則的建立和應用,例如有關環境事務、法律要求、以及內、外部相關方的關注等方面的準則。
組織在建立重要環境因素信息時,除考慮將它們用于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設計和實施外,還應當考慮將它們作為歷史數據加以留存的必要。
在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的過程中,還應當考慮到從事活動的地點、進行這些分析所需的時間和成本,以及可靠數據的可得性。對環境因素的識別不要求作詳細的生命周期評價。
另外,還可以利用出于規章或其他要求所取得的信息。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評價的要求,無意改變或增加組織的法律責任。
五、法律和其他要求
需要識別適用于其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例如:
a) 國家的或國際性的法律要求;
b) 省部級的法律、法規要求;
c) 地方性法律、法規要求。
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例如:
1) 和政府機構的協定;
2) 和顧客的協議;
3) 非法規性指南;
4) 自愿性原則或業務規范;
5) 自愿性環境標志或產品護理承諾;
6) 行業協會的要求;
7) 和社區團體或非政府組織的協議;
8) 組織或其上級組織對公眾的承諾;
9) 本單位的要求。
確定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和環境因素之間的關聯,往往在識別這些要求的過程中就已經完成了。因此,不一定要求為此專門制定程序。
六、目標、指標和方案
目標和指標應當具體,只要有可能,就應當是可測量的。此外,它們還應當顧及短期和長期的需要。
對技術的選擇,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考慮選用適宜的、成本效益高的最佳可行技術。 對組織財務要求的考慮,不意味著組織必須運用環境成本核算方法。
成功地實施環境管理體系,有賴于制定和實施一個或多個方案。方案中應當說明如何實現組織的環境目標和指標,包括時間進度、所需的資源和負責實施方案的人員。方案可予以細化,具體到組織運行的基本單元。
在適當和可行時,方案中應當全面考慮計劃、設計、生產、營銷和處置等各個階段。
無論是現行的還是新增的活動、產品或服務,都可以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慮。對于產品,可從設計、材料、加工、使用及最終處置等方面進行考慮。對于安裝工作或工藝上的重大修改,可從計劃、設計、施工、試運行、運行,以及根據組織決定的適當時間予以關閉等方面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