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質量管理體系系列標準中,“刪減”是個非常特殊的概念,其中ISO 9000:2005《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中,沒有提及刪減的概念,而在ISO 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條款1.2 中提到:由于組織及其產品的性質導致本標準的任何要求不適用時,可以考慮對其進行刪減。如果進行刪減,應僅限于本標準第7章的要求,并且這樣的刪減不影響組織提供滿足顧客要求和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的能力或責任,否則不能聲稱符合本標準。同時在條款4.2.2中提到:質量手冊包括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包括任何刪減的細節和正當的理由。
由此,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實踐中產生了一系列技術難題,至今仍然難以在認證行業內形成共識。例如:刪減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嗎?標準中引入刪減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什么情況下刪減是合理的?什么才是正當的刪減理由?在認證組織、認證審核人員、認可評審人員、行業監管機構中由誰來確認刪減的合理性?除了7.3、7.5.2、7.5.4、7.6條款,有刪減第7章中其他條款的情況嗎?如何認識刪減后引發的能力和責任問題?這一系列問題困擾了認證行業從業人員很多年,認證行業內的專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至今看法不一。
本文試圖從ISO 9001標準的修訂背景中分析“刪減”的由來以及其歷史作用,并說明ISO 9001標準修訂中刪減要求的相關變化。
在2013年6月3日國際標準化組織/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技術委員會/質量體系分技術委員會(ISO/TC 176/SC 2)發布的ISO/CD 9001標準說明中,提到了刪減的由來。ISO 9001:2008標準條款1.2中“刪減”的提出最初是在2000年時決定撤銷ISO 9002、ISO 9003兩個認證標準,此時正處于將ISO 9001:1994標準修訂為ISO 9001:2000標準的時期。當時,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準有3個,即《質量體系設計、開發、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ISO 9001:1994)、《質量體系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ISO 9002:1994)、《質量體系最終檢驗和試驗的質量保證模式》(ISO 9003:1994)。
此時就不得不研究一種方法(或手段),能夠使組織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可不包括ISO 9001標準的所有要求,因此引入刪減是一個技術性原因,就是解決ISO 9001、ISO 9002、ISO 9003這3個標準融合的問題。也就是說,通過刪減的引入,能夠使那些已經滿足ISO 9002、ISO 9003標準要求的組織,仍然能夠聲稱其滿足ISO 9001標準的要求,解決這種標準融合的結果就導致了“1.2條款”的產生。
由此可見,在過去十幾年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踐中,我們把刪減要求神秘化了,把刪減看成是純認證技術性要求,而忽視了其標準融合性要求,過多地關注刪減是否合理、理由是否充分這樣一個永遠爭論不清的問題,爭論過程中又摻雜著從業人員個體的認識和觀點,人為因素影響很大,致使在同一個管理事實面前,認證組織、認證審核人員、認可評審人員、行業監管機構各層次專家、學者都有著不同的看法。
2000年以后,由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準只有ISO 9001一個標準,已經不再涉及不同認證標準的融合問題,刪減的歷史性作用已經完成,因此在ISO/CD 9001標準中,采用不同的方法來表述刪減要求。也就是說,對一個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來講,不再需要任何一種技術性方法用于解決滿足未來新版標準要求的問題,這就使得標準中刪減條款是多余的、累贅的。但是,在修訂后的新版ISO 9001標準中是保留“刪減”還是取消“刪減”要根據ISO 成員國投票結果來確定。
為了用于向ISO成員國征求關于是否取消“刪減”的意見,ISO/CD 9001標準中“4.3 確定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條款仍然暫時保留了以下刪減的要求:在表述范圍時,組織應將不適用的標準的要求進行文件化,并說明理由。任何刪減應限制在7.1.4條款(監視測量裝置)和第8章(運行),這種刪減不能影響組織在保證產品質量和顧客滿意方面的能力和責任,也不能基于與外部提供者(完成組織的功能或過程)達成協議而作出刪減的決定。
2014年10月10日,ISO/TC 176/SC 2發布了2015版ISO/DIS 9001標準,根據ISO 成員國投票結果,在附錄A中明確不再使用刪減,并在“A.5 適用性”中給予了澄清性說明。澄清的內容主要是:對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來講,在確定本標準的適用性時,不再使用“刪減”一詞。然而,一個組織可以根據其規模、管理模式、活動范圍、風險和機會的類型來評估標準要求的適用性。如果某一個標準要求在質量管理體系范圍內能夠被應用,則組織不能決定該標準要求是不適用的。如果某一個標準要求不適用(例如相關過程不被實施),則組織可以確定該標準要求不適用。然而,這種不適用不允許導致產品或服務符合性、滿足組織目的、增強顧客滿意等方面的失敗。
由此可見,標準要求是否適用是由組織所決定的,要基于標準要求是否適用的客觀性而作出的決定。標準要求適用性的確定是基于組織對風險的認識而作出的,不能因為不適用而轉移產品或服務責任,不能因為不適用而降低顧客滿意程度。也就是說,在未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實踐中,認證審核人員、認可評審人員、行業監管機構各層次專家、學者要更多地尊重組織自身的選擇,不宜根據個人理解進行強加干涉,除非不適用的決定與客觀實際具有明顯偏差,因為不適用決定所引發的風險最終還是由組織來承擔。
在2015版ISO/DIS 9001標準中,對標準要求的適用性也有具體的描述,例如“4.3 確定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條款提到:組織應確定質量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便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范圍。因此,在ISO/DIS 9001標準中,取消了“刪減”的概念,用“適用性”進行描述。適用性的確定歸根到底是組織的責任,由其承擔所引發的風險,不能因不適用的決定而降低其管理能力,也不能轉移其管理責任。那么,哪些標準條款可以確定為不適用呢?在新版標準中沒有給出限定性要求,要根據組織的管理實際來作出。
總之,ISO 9001標準的修訂已經說明,“刪減”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用更加科學的描述方式來表征標準要求的適用性有其現實指導意義,更符合“組織是質量管理責任的主體”這一思想,使認證行業廣大從業人員從刪減的技術爭議中解脫出來,多從管理理論的本質出發,多從組織的實際管理需求出發,能夠更好地提升質量管理體系的價值,激發質量管理體系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