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監視和測量的控制
組織應提供證據表明采用的監視、測量方法和設備是適宜的,以確保監視和 測量程序的成效。
為確保結果有效,必要時,所使用的測量設備和方法應:
a) 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準,在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 前進行校準或檢定。當不存在上述標準時,校準或檢定的依據應予以記 錄;
b) 進行調整或必要時再調整;
c) 得到識別,以確定其校準狀態;
d) 防止可能使測量結果失效的調整;
e) 防止損壞和失效。
校準和檢定結果記錄應予以保持。
此外,當發現設備或過程不符合要求時,組織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 行評估。當測量設備不符合時,組織應對該設備以及任何受影響的產品采取適當 的措施。這種評估和相應措施的記錄應予以保持。
當計算機軟件用于規定要求的監視和測量時,應確認其滿足預期用途的能 力。確認應在初次使用前進行。必要時,再確認。
以上是標準條款內容,以下是對標準條款內容地理解與分析:
(1)組織應提供證據證明所采用的監視、測量設備和方法是適宜的。
測量設備是測量的基礎,其能力和狀態直接影響測量結果的正確性,因此組織應確定 需使用的測量設備。測量方法是測量的前提,正確的制定和選擇適宜的標準方法和操作過 程,對測量結果的準確性至關重要。
(2)監視、測量設備和方法實施方面的要求。
① 要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首次校準和周期校準。
首次使用前,要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校準。使用過程中要定期校準(即首次校準和 周期校準) 。
校準時,應對照能溯源到國家/國際基準的裝置,校準計量器具。若不存在上述基準, 則應記錄校準的依據(組織自編的校準規程或供方提供的校準規程上面有對標準器和有關 校準依據的說明) 。當國家或國際無所需測量設備的校準標準時,組織應制定校準規程并按 其校準或檢定,并保持記錄。
② 根據需要,對監測設備進行調整和再調整。調整時應遵守操作規程。
③ 標識監測設備的校準狀態。 一般在監測設備上貼校準狀態標簽,讓使用者了解監測設備的狀態(合格、限制使用、 停用等)和有效期限。
④ 采取措施,防止調整時校準失效。比如:對操作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編制調整作業 指導書,對校準點進行鉛封等。
⑤ 采取措施,防止監測設備在搬運、維護和貯存時損壞或失效。如提供適宜的環境條 件、采取防護措施等。
(3)監視和測量裝置失準時的處理
一旦發現監測設備偏離校準狀態(失準)時,應對以往檢測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并 做好記錄,并對設備和受影響的產品采取適當的措施。
① 對被檢產品,并非一定要重新檢測,但對其有效性必須評定。評定的追溯時間一般 應計算到上次核準的時間。
如評定認為應該對被檢產品進行重檢,則應按評定要求的范圍追回被檢產品進行重新 監測。
② 對設備和受影響的產品采取的適當措施,包括:
◆必要時,追回測量過的產品重新進行測量。
◆對設備進行故障分析、修理并重新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