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4 撤回
為能夠并便于完全、及時地撤回確定為不安全批次的終產品:
a)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有權啟動撤回的人員和負責執行撤回的人員;
b) 組織應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
1) 通知相關方(如:立法和執法部門、顧客和(或)消費者) 。
2) 處置撤回產品及庫存中受影響的產品,
3) 安排采取措施的順序。
撤回的產品在被銷毀、改變預期用途、確定按原有(或其他)預期用途使用 是安全的或為確保安全重新加工之前,應被封存或在監督下予以保留。
撤回的原因、范圍和結果應予以記錄,并向最高管理者報告,作為管理評審 (見 5.8.2)的輸入。
組織應通過應用適宜技術驗證并記錄撤回方案的有效性 (例如模擬撤回或實 際撤回) 。
以上是標準條款的內容,以下是對標準條款內容的理解與分析:
(1)撤回的對象:
已交付的、確定為不安全批次的終產品。
(2)撤回的要求
①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有權啟動撤回的人員和負責執行撤回的人員。要健全這些人員的 通訊聯絡表。
最好成立“產品撤回小組” ,小組人員可包括: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生產部門、銷售 部門、品質管理部門的人員和法律顧問。
② 組織應建立、保持撤回的文件化程序。程序中應規定:
a ) 如何通知相關方(如:主管部門、顧客和(或)消費者) 。
可通過電視、媒體廣告、互聯網等途徑通知相關方。
b) 如何處置撤回產品及庫存中受影響的產品。
c) 采取措施的順序。
③ 被撤回產品在處置(銷毀、改變預期用途、確定按原有(或其他)預期用途使用是 安全的或重新加工以確保安全)之前,應在監督下予以保留。
④ 要做好撤回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撤回的原因、范圍和處理的結果。應將撤回的原 因、范圍和處理的結果向最高管理者報告,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⑤ 對撤回的產品進行評價,并按照 ISO22000 標準之 7.10.3 條款處理。
需注意的是,如果與健康危害直接相關的一種或一批產品撤回,那么應對在類似生產 條件下生產的以及可能對公眾健康帶來類似危害的其他產品進行安全評定或者也需要將其 召回。
⑥ 組織應通過模擬撤回或實際撤回等手段驗證并記錄撤回方案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