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3 潛在不安全產品的處置
7.10.3.1 總則
除非組織能確保如下情況,否則應采取措施處置所有不合格產品,以防止不 合格產品進入食品鏈。
a) 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見 7.4.2) ;
c) 盡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可能受不符合影響的所有批次產品應在評價前處于組織的控制之中。
當產品在組織的控制之外,并繼而確定為不安全時,組織應通知相關方,并 啟動撤回(見 7.10.4) 。
注: “撤回”包括召回。
處理潛在不安全產品的控制要求、相關響應和授權應形成文件。
7.10.3.2 放行的評價
受不符合影響的每批產品應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才可作為安全產品放 行:
a) 除監視系統外的其他證據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 證據表明,針對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組合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即符合 7.4.2 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
c) 抽樣、分析和(或)其他驗證活動的結果證實受影響批次的產品符合確 定的相關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7.10.3.3 不合格品的處理
評價后,當產品不能放行時,產品應按如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a) 在組織內或組織外重新加工或進一步加工,以確保食品安全危害得到消 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
b) 銷毀和(或)按廢物處理。
以上是標準條款內容,以下是對標準條款內容的理解與分析:
(1)潛在不安全產品/不合格品控制的目的
防止潛在不安全產品進入食品鏈
(2)潛在不安全產品/不合格品的處理步驟
建立和保持潛在不安全產品/不合格品控制的文件,對潛在不安全產品的控制要求、相 關響應以及處理的職責和權限作出規定。
① 識別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
一旦發現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應及時作出標識以示與合格品的區別,并做好必 要的隔離。應保證可能受不符合影響的所有批次產品應在評價前處于組織的控制之中。
② 記錄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的狀況。
應作好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的狀況記錄,狀況記錄可涉及時間、地點、批次、產 品編號、缺陷/潛在不安全情況描述、所用設備等。做好記錄后,應及時向職能部門通報。
③ 評審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
評審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決定應作哪種處置(見本條文(3)條款) ,作出記錄。
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評審的方式視組織的具體情況而定, 有的組織只需有關人員 做出評審結論即可,而有的組織則由多個部門集體進行。不論怎樣,評審人員都應具備相 應能力。
④ 實施所決定的處置方式。
實施所決定的處置方式,處置的結果應予以記錄。
(3)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的處置方式
① 對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進行評價。評價時,如滿足如下要求,產品均可放行:
a) 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產品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 盡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食品安全危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② 對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進行評價。評價時,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潛在不 安全產品可以放行:
a ) 除監視系統外的其他證據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 證據表明, 針對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組合作用達到預期效果 (即達到按照 ISO22000 標準之 7.4.2 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如罐裝產品,雖然作為關鍵控制點的初溫發生偏離,但 殺菌過程卻能充分滿足要求。
c) 抽樣、分析和(或)其他驗證活動證實受影響批次的產品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危害確 定的可接受水平。
③ 對不合格品/潛在不安全產品進行評價。評價時,如不符合上面①、②兩種情況, 則需:
a) 在組織內或組織外重新加工或進一步加工,以確保食品安全危害消除或降至可接受 水平。
b) 銷毀和(或)按廢物處理(如改為其他用途,作飼料使用) 。
c)對已交付的產品,應采取撤回(更換/退貨/召回)的方式,以防止危害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