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食品安全小組組長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無論其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 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管理食品安全小組(7.3.2) ,并組織其工作;
b) 確保食品安全小組成員的相關培訓和教育;
c) 確保建立、實施、保持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d) 向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報告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適宜性;
注: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的職責可包括與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關事宜的外部聯絡。
以上是標準條款內容,以下是對標準條款內容的理解與分析:
(1)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的任命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從管理層成員(通常為中高層人員)中指定一名食品安全小組組長, 書面明確其職責和權限。
需要提醒的是,指定食品安全小組組長并不是為了減輕或轉移最高管理者的食品安全 職責,而是減少最高管理者有關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大量事務性工作,強化最高管理者對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推動。
(2) 食品安全小組組長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如果食品安全小組組長兼 任其他職責,則這些職責不應與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的職責發生利益沖突。
食品安全小組組長應至少具備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不必要求其必須具備專家水平, 但小組中其他成員應能夠提供相應專家意見。
(3)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的職責和權限:
① 管理食品安全小組并組織領導其工作。
② 確保食品安全小組成員得到相關培訓和教育。
③ 確保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得到建立、實施、保持和更新。
④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適宜性。
⑤ 就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關事宜與外部各方面進行聯絡。如:
a)組織對供方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評價。
b)與認證機構的聯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