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 糾正措施
組織應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發生。糾正措施應與所遇到不合格的影響程度相適應。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評審不合格(包括顧客抱怨);
b) 確定不合格的原因;
c) 評價確保不合格不再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d) 確定和實施所需的措施;
e) 記錄所采取措施的結果(見4.2.4);
f) 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以上是2008版條款內容
與2000版條款的對比:
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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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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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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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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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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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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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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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理解:
旨在消除實際不合格原因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是一項重要的質量活動。其目的是當出現了不合格后,組 織應注重分析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次發生,從而達到不斷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為此組織應做好以下幾件工作:
(1)識別不合格。組織可通過收集有關顧客投訴、不合格報告、管理評審報告、內審報告、數據分析的輸出、顧客不滿意情況、過程和產品測量的結果來識別不合格和不合格項;
(2)采用統計技術或試驗等方法分析判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3)從成本、業績、可信性、安全性和顧客滿意等方面評價出現的不合格對質量影響的重要程度;
(4)糾正措施應根據問題的程度及不采取措施所冒風險大小來制定;
(5)根據問題產生的原因,可找出一些解決方法,如重新培訓員工或修改操作文件也是糾正措施之 一;
(6)對問題原因、內容及采取措施的結果進行記錄;
(7)對糾正措施進行控制,督促檢查,并對其有效性進行驗證;
(8)必要時修改文件或作業指導書,鞏固其有效成果;
(9)當糾正措施不明顯時可進入下一循環,采取新的或更有效的糾正措施;
(10)提交管理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