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4 顧客財產
組織應愛護在組織控制下或組織使用的顧客財產。組織應識別、驗證、保護和維護供其使用或構成產品一部分的顧客財產。如果顧客財產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現不適用的情況,組織應向顧客報告,并保持記錄(見4.2.4)。
注:顧客財產可包括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
7.5.5 產品防護
組織應在產品內部處理和交付到預定的地點期間對其提供防護,以保持符合要求。適用時,這種防護應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防護也應適用于產品的組成部分。
以上標準條款文本
與2000版標準的對比:
標號
|
2008版內容
|
2000版內容
|
注釋
|
7.5.4第三段
|
組織應向顧客報告
|
應報告顧客
|
修改
|
注
|
和個人信息
|
增加
|
|
7.5.5
|
組織應在產品內部處理和交付到預定的地點期間對其提供防護,以保持符合要求。適用時,這種防護應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防護也應適用于產品的組成部分。
|
在內部處理和交付到預定的地點期間,組織應針對產品的符合性提供防護,這種防護應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防護也應適用于產品的組成部分。
|
修改
|
分析與理解:
顧客財產包括顧客提供原材料零配件、知識產品、圖樣、設備,服務業包括服務過程中顧客衣物、車輛、存單和個人的信息資料等。
控制顧客財產組織應對其進行標識、驗證、保護和維護,當出現問題時應作好記錄并報告顧客作出處理。顧客的財產如不能納入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得到必要的控制將直接影響產品質量和顧客要求的實現。
產品防護應從產品接收,制作放行和交付所有階段中,采取措施防止產品變質、損壞和誤用,以保證產品符合要求。
產品防護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