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 標識和可追溯性
適當時,組織應在產品實現的全過程中使用適宜的方法識別產品。
組織應在產品實現的全過程中,針對監視和測量要求識別產品的狀態。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場合,組織應控制產品的唯一性標識,并保持記錄(見4.2.4)。
注:在某些行業,技術狀態管理是保持標識和可追溯性的一種方法。
以上標準條款文本
與2000版標準的對比:
標號
|
2008版內容
|
2000版內容
|
注釋
|
7.5.3
|
在產品實現的全過程中,
|
增加
|
|
7.5.3
|
組織應控制產品的唯一性標識,并保持記錄
|
組織應控制并記錄產品的唯一性標識
|
修改
|
分析與理解:
產品標識是為了防止產品混淆和誤用,也是為了生產和服務提供的程度進行追溯。
1)應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使用適當的適宜方法標識產品,如果不標識不會引起產品混淆或無 追溯要求時,不必對產品進行標識。
(2)在產品實現全過程中應對產品的測量狀態進行標識,通常有:待驗、合格、不合格、待定進行狀態 標識(明確產品狀態標識應用于整個產品實現過程。從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如材料牌號、鋼印記號) 。
3)在有可追溯要求時,組織應控制和記錄產品的唯一性標識。
4)當合同或法律、法規和組織自身對產品有追溯性要求時,應對產品作出唯一性標識并記錄。
(5)標識的方法可根據所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的特點有組織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