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
組織應策劃并在受控條件下進行生產和服務提供。適用時,受控條件應包括:
a) 獲得表述產品特性的信息;
b) 必要時,獲得作業指導書;
c) 使用適宜的設備;
d) 獲得和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
e) 實施監視和測量;
f) 實施產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動。
以上是2008版標準條款。
與2000版標準的對比
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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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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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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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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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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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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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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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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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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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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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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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理解:
生產和服務是指硬件產品加工制作、交付后服務過程。對服務業指服務過程。
不同組織在提供不同產品時應考慮采用適合自身特點的控制手段,以確保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產品實現過程的策劃中可以具體作出規定。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應包括:
(1)獲得規定產品特性的信息。如:產品規范、產品特性、作業指導書、信息來源和設計輸出,產 品實現過程輸出和產品要求都的評審輸出等。
(2)使用維護生產與服務提供的設備,以保持其運行能力。
(3)獲得和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按要求使用這些設備。
(4)對運作中的特殊或關鍵過程和產品,實施監視活動。
(5)對產品放行、交付和適用的交付后活動的服務,實施規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