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 設計和開發輸出
設計和開發輸出的方式應適合于對照設計和開發的輸入進行驗證, 并應在放行前得到批準。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
a) 滿足設計和開發輸入的要求;
b) 給出采購、生產和服務提供的適當信息;
c) 包含或引用產品接收準則;
d) 規定對產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產品特性。
注:生產和服務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產品防護的細節。
以上為標準條款。
與2000版標準對比:
標號 |
2008版內容 |
2000版內容 |
注釋 |
7.3.3 |
適合于 |
能夠 |
修改 |
注 |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產品防護的細節。
|
增加全部內容 |
分析與理解:
設計和開發輸出為生產和服務提供,作出適當文件的規定。設計和開發的輸出必須符合設計輸入的要求,在文件發放前應經授權人批準。其內容包括:
(1)產品范圍、圖樣、設計文件、服務范圍。
(2)采購要求、技術條件、采購清單。
(3)生產工藝文件,包括產品防護的有關要求。
(4)驗收準則、服務提供范圍、使用說明。
(5)培訓要求,對顧客的培訓要求和/或對員工的培訓要求。